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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齡青年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同一家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說是不合法的。

    即使離職很久再次入職,同樣是不合法的,但是確實有一定的合理性。

  • 2 # 蝸牛說法

    再次約定試用期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而是合法與否的問題。

    中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問題,其中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針對本款的理解與適用,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大多數法院支援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時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部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違反本款的約定,應為無效內容。

    我個人認為,關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應限制在目前已建立的勞動關係內,而不是無條件的適用到勞動者離職後再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內。如果無條件適用,將可能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畢竟勞動者是在離職後再次入職,期間有時間的經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是否與之前的勞動能力相同不無疑問,用人單位有再次考察的必要及權利,這也符合試用期的立法初衷與目的。

  • 3 # 曾朝陽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既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延續,也包括離職後用人單位再次錄用的員工,且崗位也不限於同一崗位。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穩定的勞動合同關係。

  • 4 # 那時年少無名

    不合理,這種情況法律上絕對是不允許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即使勞動者曾經從這個單位離職,再次入職的時候是不得再約定任何試用期的,否則這些約定就是違法無效的,這在法律層面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實際中,很多人再次回到原單位,為什麼企業往往都會約定試用期呢,大致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老闆顧及彼此顏面,實則面和心不和。從你離開公司的那一刻起就同公司有了隔閡。很難再得到重用,畢竟有二心的員工放在哪裡老闆都得留神。因此,老闆放你回來多少都得顧忌一些情面,既然你回來了說明你沒有更好的去處,老闆自然敢給你試用期,不管是走是留對於單位來說真的不重要了;

    第二、你還有點用!對不重要的人給予不重要的工資對待,變相減少人員工資成本支出以獲得最大利潤。作為公司的老員工,你再次回到公司,入職後公司不用再手把手地給你培訓,你可以熟練上崗並開展工作。憑藉你之前和同事的感情以及人脈,對接起工作來會比新人流暢很多。即便你可以更快地給公司帶來收益但是老闆也不介意給你試用期工資,用一個新手的工資僱傭一個老人幹活是老闆很樂意的事情,既然你當初無情的走現在老闆也不會多情地在意你太多的內心感受;

    因此,求職這條路本就意味著前方深淵、身後地獄,現實和法律還是有很大差距的。很多人幻想著法律規範中的美好,但是無奈又得被迫屈從於現實的淫威。離職後我不建議你回到原單位,但是既然選擇回去基本上就喪失了同領導談判的籌碼,如果你的領導好商量或許會免去你的試用期,不然那也只能接受了 。很多人或許會說不滿意就去告他,但是你二次入單位已經讓同事和領導小看了,再鬧出大的動靜非但待不下去、走訴訟法院也不一定會受理,畢竟沒有大的金錢和事實上的糾紛以什麼名義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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