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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準”如下:
一、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二、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
三、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四、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五、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
六、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
七、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通知》規定了不準亂佔耕地建房的8種情形,並不意味著沒有列入的行為就是允許的。對“八不準”未涵蓋的其他農村亂佔耕地行為,也要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基本農田八不準如下:
一、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所謂的“永久基本農田”,也就是指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土地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
我們都知道,隨著城鎮規模的逐步擴大,城鎮周邊的土地都已經被大量佔用,而城鎮周圍的土地質量大多都屬於質量比較高的農田,這些農田的種植條件都比較好,農作物的產量都比較高。但是,許多城鎮為了拉大城鎮框架,發展規模化城市,便大量侵佔了這一類高標準的農田,僅僅從2000年到2007年之間,全國這一類高標準的農田就減少了將近一億畝。在這種嚴峻的態勢下,國家才提出了“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概念,並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堅決守住18億畝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強化用途管制。
作為我們農民來說,是更應該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是不能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造房蓋屋的,否則,就觸犯了相關規定,是違法的。
二、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
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是有一套非常嚴格的用地審批程式的。過多地申請用地是不會被批准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單位也好,有些個人也好,便會採用“少申請,多佔用”的手段私自多佔用耕地。比如有些農村的宅基地,政府規定的是一處2分的面積,但有些農戶卻私自佔用了2.5分甚至更多。而這些私自多佔用耕地、擴大宅基地面積的現象是不被允許的,也是違法的。
三、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就我們農村而言,許多農村存在這樣一種現象,那就是有些農民朋友不懂得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性質,他們竟然糊塗地認為“自己的承包地就是自己的土地,就是自己說了算”,於是,便私自將土地賣給別人建造房屋。殊不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為個人只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並沒有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以,自己根本無權買賣,無權讓別人私自建房。否則,就觸犯了法律規定。
四、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農村的土地分“耕地”和“非耕地”兩種。農民的承包地統統屬於“耕地”,是不允許用作宅基地建房的。然而,有些農戶總認為自己的承包地就屬於自己管理使用,就能夠隨意造房蓋屋,隨意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其實,這種觀念是完全錯誤的,一旦自己實施了在承包地上造房蓋屋的行為,就已經觸犯了法律規定,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倘若農民需要審批宅基地,需要修房蓋屋,那麼,可以透過審批,使用“非耕地”當作宅基地使用,使用“非耕地”修房蓋屋。

五、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
這一項一般是指一些單位。比如有些單位以“招商引資”為藉口,巧立名目佔用耕地建造房屋,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會被允許的。
六、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
這一項就是指咱農民朋友了。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一家農戶,只允許有一處宅基地。而有些農戶為了侵佔集體土地,私自另外侵佔了宅基地,殊不知,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
七、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
這一項規定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些單位或個人私自違法佔用耕地建造了房屋,其違法佔用耕地上的房屋是不允許出售的。否則,就是非法的。
比如,有些農戶私自違法佔用耕地建造了小產權房,而建造的這些小產權房本身就是違法的,因此,是不能出售的。
八、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這一項規定是指土地審批機構。意思是土地審批機構必須把握好手中的權力,堅決依規依法辦事,不得違法審批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