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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會譚生

    單位的合併和轉讓、投資人變更等,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所以不屬於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的範疇。

    除非新老闆強制要求員工重新簽定勞動合同,或者不經員工同意而變更了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降低工資報酬等等,那樣就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前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原單位和繼承單位賠償兩倍的經濟補償”,或申請“因單位不按原來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不按原來的約定足額支付工資報酬”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打算繼續繼續做下去,轉讓合併之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法律上也會把之前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起加起來的,合併計算。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2 # 漁舟唱晚64476702

    沒欠你什麼要求什麼補償?不就是公司換了老闆嗎,在國有企業不是很正常的嗎,所以要求補償沒有法律支撐。你可以辭職表示抗議!

  • 3 # 納人納事

    給你講一個最近發生的一件事。

    朋友公司快倒閉了,老闆挨個跟員工談話,一些進公司時間短的在老闆的勸說下,只拿了一個月賠償金走了,還有一些工資比較高或者老闆覺得不那麼容易說服的,暫時還在公司做著,老闆也沒再找他們。

    結果一名員工主動去找老闆,說“公司這樣的情況我也不想幹了,你賠償我幾個月的工資,我就走人。”結果被老闆罵了“你是不是腦子有問題,我又沒辭退你,是你自己要走,為什麼要賠償?”

    題主遇到的雖然和這件事不一樣,但是道理是一樣的道理,那就是公司並沒有主動辭退你啊!

    公司什麼時候需要支付員工的賠償金呢?

    1、公司經營不善,需要透過裁員來降低成本的時候,被裁掉的員工就需要按勞動法支付賠償金;

    2、公司倒閉、破產,當時還留在公司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但這個時候,公司基本沒有錢來賠了,只能等公司的財產都變賣後,能賠多少就賠多少。

    所以,只有因為公司的原因,主動辭退員工,或者破產倒閉不再經營的時候,才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回到題主的問題,公司老闆把自己的員工和裝置全部打包轉手給另外一個公司,這個從性質上來說,是公司的老闆換了,但是公司還在,你的工作內容和薪資待遇如果沒有任何變化,那麼作為員工,是很難從公司拿到賠償的。

    舉個例子,今年有國內知名的一個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了,換了一個老闆,新公司對之前公司的員工全部接受,而且沒調崗降薪,原來的公司員工肯定是樂意繼續在這個公司做下去的,畢竟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再去找新工作也不一定會比現在的公司強。而賠償,相信是沒有員工會要的。

    所以,當你所處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但是對你現在的工作沒有做任何調整的話,你是拿不到賠償的。你要做的就是一繼續把工作做好;二看新公司有什麼動作,比如有的公司會排除異己,把之前的老員工換掉或排擠走,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出現,你再提出賠償也不遲。

  • 4 # 十字坡店主

    單位合併、轉讓、投資人變更等,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不屬於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的範疇。所以一個公司老闆把自己的員工和裝置全部打包轉手給另外一個公司,不需要支付給員工補償金。

    當然,如果老闆把你們轉走,轉走之後涉及到公司有別的違法行為,那可以要求公司給你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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