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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版權和其它版權一樣,是著作權人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一種無形資產。

    音樂人首先要將自己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如果在江蘇,就可以找火柴音樂社,如果是其它地區可以找當地版權局瞭解。

    完成版權登記,就可以享有著作權人的權益:主要是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當然,發生爭議,這是一個有力的證明版權的官方手段。

    版權登記之後就可以進行作品交易啦!

    火柴音樂社,江蘇首家官方音樂版權服務中心。服務內容:版權登記,作品交易,文化經紀人培訓等。

  • 2 # 使用者2330606512388347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版權註冊

      MORP數字音樂線上註冊系統,該系統可對音樂的詞、曲、編曲、翻唱等音樂作品進行線上的版權註冊。作品註冊成功後,MORP系統將自動生成國際標準的ISWC臨時碼,該程式碼是全球性音樂著作權程式碼。透過版權註冊號碼,各個國家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提供相應的版權代理保護,該作品在這些國家內被使用,當地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代理收取著作權費,並透過中國音著協將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同時,在註冊作品出現版權糾紛的時候,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專職法律團隊可提供作品的註冊資訊,註冊時間精確到秒,為版權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的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 在保護的同時,協會還將聘請資深音樂人對作品進行篩選,在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好的作品透過協會的線上交易平臺釋出,提供給協會戰略聯盟的唱片公司、演藝經濟公司、各大音樂網站進行購買推廣。協會會將購買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人們所說的“翻唱”實際上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

      如果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影製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如果翻唱外國歌曲一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中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併合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法律人士,“音樂侵權”似乎無法可依,法官綜合各方面意見得出的判斷成為決定性依據。對此律師表示,包括影視作品的侵權,很多判斷標準都是十分模糊的。對於如何杜絕類似侵權案件,律師認為在相關法律並不完善的情況下,唯有進行行業自律,“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確實是抄襲的,那麼即使法律不給你定罪,你的音樂作品也會被歌迷所唾棄,這對你又有什麼好處?只有踏踏實實做自己的東西才有市場,這個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靜’。”

      據瞭解,在音樂圈中,認定抄襲也有將“8個小節雷同”作為判斷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準。而律師對此明確表示,中國並無相關版權法,版權法律都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之下,而《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類似“8小節雷同即算抄襲”的相關法律,“法律中對音樂侵權並不像商標、專利,它沒有量化的標準,因此類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說白了,這還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法官本人對音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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