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的弊端:
一、股權激勵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
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一的僱員身份,成為公司股東。一旦因為員工跳槽或者員工被解聘而引發勞動糾紛,情況就會變得複雜,因為在勞動糾紛之外,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情況要樂觀很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一員,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要慎重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時必須將與員工產生勞動糾紛後的退股方案設計完善,否則極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沼之中。
二、股權激勵應注意持股數量
持股過多造成的後果就是人人都是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那麼作為高管和員工就會喪失工作的激情,正如報道的那樣,深圳創業板的公司每天都在進行著富翁神話,結果這些公司的老總都去搞其他投資了;持股數量過少,則無法讓高管和員工感受到持股的激勵作用,同樣不會產生凝聚力,因此,對於持股數量的選擇致關重要。
三、股權激勵應平衡好公司創始員工與新進員工的利益
如果不進行認真策劃,股權激勵很容易造成老員工坐吃老本,新員工付出很多卻無法趕超老員工的情形,因此,如何保障老員工作為創始者的利益,又不降低新員工的工作激情就非常重要,否則容易因為造成分配不公,而產生公司分裂。
所以,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當分別對創始員工和新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設計。
四、防止股權激勵造成高管股東對公司控制
股權激勵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被經理層控制或者產生董事會股東會僵局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來講,產生這樣的情形也是極其悲哀的。黃光裕與陳曉之爭應該成為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的警鐘。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當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員工持股的好處:
一. 職工入股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中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複製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員工持股的弊端:
一、股權激勵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
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一的僱員身份,成為公司股東。一旦因為員工跳槽或者員工被解聘而引發勞動糾紛,情況就會變得複雜,因為在勞動糾紛之外,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情況要樂觀很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一員,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要慎重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時必須將與員工產生勞動糾紛後的退股方案設計完善,否則極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沼之中。
二、股權激勵應注意持股數量
持股過多造成的後果就是人人都是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那麼作為高管和員工就會喪失工作的激情,正如報道的那樣,深圳創業板的公司每天都在進行著富翁神話,結果這些公司的老總都去搞其他投資了;持股數量過少,則無法讓高管和員工感受到持股的激勵作用,同樣不會產生凝聚力,因此,對於持股數量的選擇致關重要。
三、股權激勵應平衡好公司創始員工與新進員工的利益
如果不進行認真策劃,股權激勵很容易造成老員工坐吃老本,新員工付出很多卻無法趕超老員工的情形,因此,如何保障老員工作為創始者的利益,又不降低新員工的工作激情就非常重要,否則容易因為造成分配不公,而產生公司分裂。
所以,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當分別對創始員工和新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設計。
四、防止股權激勵造成高管股東對公司控制
股權激勵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被經理層控制或者產生董事會股東會僵局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來講,產生這樣的情形也是極其悲哀的。黃光裕與陳曉之爭應該成為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的警鐘。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當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員工持股的好處:
一. 職工入股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中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複製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