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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嶺財經

    可以向總公司(這個詞沿用了題主的稱呼,注意各條回答的含義)要,但總公司不一定給。

    一、子公司的破產是否與母公司直接相關

    這個直接相關是指,總公司出資不到位,總公司(指母公司,為法人,本條下同)未全部出資,總公司出資後抽逃,總公司出資有瑕疵,總公司佔用子公司資金不歸還......

    如果是這些原因,向總公司要未發的工資,個人認為是要對了。至於其他的因素導致公司破產,向母公司要錢於情可以,於法不可以。

    二、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員工的工資,當然是公司負債的一種。但如果,股東的認繳的資本全部實繳,沒有上述“一、子公司的破產是否與總公司直接相關”所列舉的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子公司的任何負債。

    三、情理上問母公司要

    即使是情理上,這個也是有點牽強的,就是因為是國企。國企要承擔一些社會職能和考慮社會影響的,比如就業,比如社會和諧等等。可以問母公司要,但母公司可以不給。

    四、如果是分公司向總公司要工資是合法的

    分公司不是法人,是總公司(總公司為法人,但不是母公司,下同)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法律地位,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如果分公司登出前欠員工的工資等,員工是可以正當向總公司要這部分款項的。

  • 2 # 財會視點

    題主的這個問題,使我聯想到"子債父還"的問題。在中國,子債父還的情況非常多,中國是一個家庭觀念非常重的國家,對親情看得比什麼都重要,我記得前幾年有一個報道,說一個兒子在外面欠了很多錢,後來兒子不幸死亡,本來兒子己經是成年人,老子可以不管的,但還是接下了兒子的債務,每天起早貪黑,什麼苦活重活髒活都幹,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辛勤勞作,省吃儉用,攢了多少錢就還多少,最後經過十多年的努力,終於替死去的兒子還清了全部債務,非常感動,非常敬佩,正應驗了那句話"可憐天下父母心"。

    好了,收拾心情,言歸正傳。國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產,欠的工資能向總公司(應為母公司)要嗎?

    這個問題能不能用中國傳統的"子債父還"這個思想來處理?很顯然是不行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依法辦事。這裡面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破產的法律問題,一個是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的法律問題。

    一、子公司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從以上破產法規定可知,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由破產財產清償,屬於第一順序的清償物件。因此,不能向其控股的母公司要求支付。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關係。這又引申出另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下屬機構,不是企業法人,不能承擔獨立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所以分公司欠的職工工資可以向總公司要求支付。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各自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為投資與被投資,控股與被控股的關係,母公司對子公司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另外,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公司法》的規定可知,只要母公司足額繳納了出資額,沒有抽逃資本,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行為,子公司破產欠職工的工資不能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職工工資提供了擔保或承諾的,那麼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綜上所述,子公司破產欠職工的工資在破產清算財產中優先清償,一般不能向母公司要求支付。如果母公司有抽逃資本,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行為,或者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職工工資提供了擔保或承諾的,那麼,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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