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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6大神
,大部分地區科目二考試主要考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側方位停車、曲線行駛五個專案;五個考試專案必須全部一次性合格,考試才能過關。
2、考試總共有兩次機會,即考一補一;第一次考試不合格,當即進行補考,補考不合格者,需10天后再次預約考試。
3、考試結束後,考生應迅速離開考場,不得干擾他人考試,之後還需按工作人員指引,到指定位置簽字確認考試成績,不簽字的,成績作廢。
1.考生應誠信應考,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考試違禁物品檢查。《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
3.考生入場時,除2B鉛筆、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機、手錶、塗改液、修正帶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准考證號籤”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驗。入座後,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塗本人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動筆寫任何字跡。凡因答題卡上漏填(塗)、錯填(塗)或書寫字跡不清等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5.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並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並保持安靜。
6.開考訊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考生必須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除外)。
7.開考前30分鐘,考生可以進入考場。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外語科目14:45以後,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交卷出考場時間不得早於當次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提前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須在警戒線外安靜等待,接到考點廣播通知後方可離開考點。
8.考生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9.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吸菸,不得喧譁,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墊板帶出或傳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10.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並停止答題,將自己的答題卡、試卷、草稿紙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塊或小石子壓住後,靜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監考員清點核對無誤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1.考試實行全程實時、無死角監控錄影,監控錄影將實行回放審看制度,請考生遵守考場紀律。
12.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