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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40453839523

    (1)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2)安全運輸的原則;

    (3)計劃運輸的原則;

    (4)合理運輸的原則。

  • 2 # IDAwil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式,保證交通運輸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法規的立項、起草、稽核、審議、公佈、備案、解釋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法規,是指調整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等事項的下列規範性檔案:

    (一)交通運輸部上報國務院審查後提交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送審稿;

    (二)交通運輸部上報國務院審議的行政法規送審稿;

    (三)交通運輸部制定及交通運輸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

    第四條 制定交通運輸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法律送審稿不得與憲法相違背;行政法規送審稿不得與憲法、法律相違背;規章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及命令相違背;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規章之間應當銜接、協調。

    (三)體現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交通運輸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交通運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五條 制定交通運輸領域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法規,應當將法規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組。其中屬於經濟社會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第六條 交通運輸法規的名稱應當準確、規範,符合下列規定:

    (一)法律稱“法”;

    (二)行政法規稱“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三)規章稱“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實施辦法”,不得稱“條例”。

    第七條 交通運輸法規應當備而不繁,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文清晰,用語準確,文字簡練,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八條 交通運輸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第九條 交通運輸法規制定工作由交通運輸部法制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法制工作部門)歸口管理,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根據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相關部門、國務院的相關部門要求,組織報送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的建議;

    (二)統籌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法規的起草工作,組織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法規的起草工作;

    (三)負責交通運輸法規送審稿的稽核修改和報請審議工作;

    (四)負責組織配合立法機關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稽核修改工作;

    (五)組織交通運輸部規章的解釋、清理、廢止工作;

    (六)負責交通運輸部規章的公佈、備案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法規後評估工作。

    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經費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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