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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鑫都紫雲

    人渣多得是,見過辭退很久的人來要錢,問他要什麼錢,他說開公司的錢,公司一開他就來了,他以為他是老闆要分錢。2012年的事情了,本來那小子在原工廠拿2200,來我們這工資6000多,在車間下料工,還每個月到處借錢,還跑回原工廠洩露公司客戶,給他一次機會後沒多久,又在一次借公司錢後回老家了故意關機曠工,半個月後說來上班,當然不要了。然後跑回原工廠拿他的2000多工資去了。那年年底跑我們那要年終獎,還要賠償,最後過年前幾天要開工廠的錢。總不能打無賴吧,直接報警比狗跑得還快,那張借款欠條還在。

  • 2 # 我是青衣淺淺

    題目提示讀一半時,我第一反應是這個孫先生實事求是的把公司合同中的錯誤告訴公司,公司給予表揚,沒想到結果是相反的情況。這說明這個人在我們一般人的價值觀判斷中與眾不同,這個人不懂的做人起碼道理。居然還好意思讓公司給與差額的工資。

    第二公司非法辭退沒有給予補償不妥,法院判的很對。支援賠償這部分費用。

    所以這兩方都有錯誤。

  • 3 # 乘風踏雲歸

    首先對與誤寫還有疑問的就有點多餘了。勞動合同和普通合同之間是有區別的,首先依據是勞動法,其次才是合同法。合同法對與有歧義的地方可以雙方補充協議,不能協商補充的依據實際發生情況定(實際工資發放),最後才是依據合同情況司法。(法院也會依據律師提供的實際收入定)

  • 4 # 律茶派

    民法最基本的原則:意思自治。

    有一句話叫做“誤載不害真意”

    即,即使雙方都表達錯了,比如一個俄華人一個英華人在中國買賣茶葉,把“大紅袍”這個詞當做是“鐵觀音”的名稱了,而雙方內心深處都認為雙方正在買賣的“鐵觀音”名字叫做“大紅袍”,那麼合同依舊要按照“鐵觀音”來履行。

    這件事除了告訴我們“誤載不害真意”這個知識點之外,還提醒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像這個企業,數字後面居然沒有大寫嗎?

    出現這種情況,除了人力有責任之外,沒有法務審查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 5 # 阿敏

    首先,這個公司也太走心了吧,這種低階錯誤都會犯,難道合同寫好以後都不核對一遍麼?而且一般合同條款裡面,薪水的數字除了用阿拉伯數字,不是還應該有漢語大寫數字麼?其次,雖然是公司犯了錯誤,但是孫先生這樣做也屬於不當得利吧,就算讓你得到工資差額賠償,不屬於自己的錢拿到口袋裡也很燙手吧?!第三,孫先生以後在求職路上,如果被別的公司知道他這種行為,我估計也不太敢聘用他。

  • 6 # 劉佳的職場佳話

    看到這則新聞,第一反應就是這孫先生挺逗的,自己值多少錢,心裡沒數嗎?你是值9700,還是97000,別人不知道,不清楚,難道自己也不不知道,不清楚嗎?自欺欺人真的太可怕了。

    公司筆誤屬於低階錯誤,應該被批評但不構成違法。

    公司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把9700寫成了97000,這一個“0”之差卻是失之萬里,相去甚遠。從這一點來說,公司方面的確是有問題的,這屬於筆誤,也是一次較為重大的失誤。無論是公司管理層,還是孫先生,都可以對這個失誤進行批評,都可以進行問責。但儘管如此,這卻並不違法。因為這只是公司檔案管理上的失誤,還達不到法律界定的範圍(之前雙方約定的薪資本來就9700,發放是時候也是9700,這沒有問題)。如果公司把9700寫成了970,且發放的薪資也是970,那公司就違法了。

    公司單方面解除孫先生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

    根據新聞的描述,公司在沒有實證證明孫先生學歷造假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舉動是違法《勞動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孫先生有權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維權。這也正是法院最終判定公司賠償因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違約罰金的緣故。

    孫先生想公司補償工資差額是自取其辱的行為。

    前面我說了公司的問題和責任,那現在再來說說這個奇葩的孫先生。

    孫先生的動機和意圖其實也是不言而喻的,這就是自欺欺人的小人之心。

    首先,孫先生自己值多少錢難道不清楚嗎?9700元和97000元可不是一丁半點的差別。孫現在心安理得的認為自己就應該值97000元嗎?當初面試的時候,隨後傳送offer的時候,難道他自己不清楚就是9700元嗎?公司寫錯了,的確是公司的問題,但不能因為寫錯了,你就跟著一錯到底呀。其次,如果孫現在認為企業發放工資與自己實際應得的工資不符,那為何第一個月的時候不主動找公司交涉,而是要等到被解僱的時候才說此事?這說明孫先生心裡也很清楚,97000就是一個筆誤,自己完全沒有去爭取去理論的必要。但看到公司要解僱自己,於是就把勞動合同拿出來說事,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我知道,關於這個問題,會很不少答主會舉那些商家把商品標錯了價,最後就按錯誤的標價把商品賣給客戶的例子。但是,這兩件事情存在明顯的差異,故而不能同日而語。孫先生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的薪資的9700,公司方也很清楚。因為從面試、offer到入職,雙方都是圍繞9700而展開的推進工作。而97000只是一個筆誤。但那些商家把商品的價格標錯了,那是客戶完全不知道的,所以,為了照顧客戶的感受,也為了維護商家自身的面子,商家才可能會選擇以標價把商品賣給客戶。

    所以,法律肯定不會支援關於薪資差額部分的任何賠償。

  • 7 # 淡泊明智

    個人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走的正規流程,其中出現在的錯誤要求賠償的話估計是不想在這個行業繼續幹下去了,至少是不想再在這個這個城市中的這個行業幹下去的行為。

    無論他能否成功要到賠償金額,這件事本身就是有點違反道德觀念的行為。公司跟員工是相輔相成的雙方,你好我好大家好。勞動合同出現的失誤並不是公司的行為錯誤,而是同屬員工的錯誤,孫先生的這種行為我是不贊同的。有違道德規範。

    另外,如果從長遠來看的話,孫先生即使這次的要求被滿足了,以後在這個公司肯定也做不下去了,那麼他就需要找到新的工作。同屬一個行業的各個公司之間其實是有一定的聯絡的。你在這個公司的行為會在不久之後傳到同行業當中的其他公司,至少在中層部門會有大部分的人都知道這個事情。

    然後,如果你要去應聘的話,大部分都會考慮要不要聘用你,因為如果聘用的話萬一遇到同樣的事情,公司能不能承擔這個事情的後果。最後的結果不管如何,一旦有了猶豫,很多的公司領導就會退縮。那你就失去了領導從一開始的信任,嚴重點的就是失去了工作。

    從我的理解來說,我認為這種行為絕對不可取。只顧著眼前這一點點利益,賠上的確是自己之後的事業前程。

  • 8 # 我是錦西

    合同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其內容有背常理,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是小於或等於轉正後工資,所以合同中所寫的試用期工資為97000/月純屬筆誤,法院也不會支援孫先生的看法!

    不過我覺得像一般人如果碰到這種問題應該是直接和公司提醒一下進行修改,因為這個原因告到法院還是頭一次見,還真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

  • 9 # 快樂船帆2y

    我認為公司應該賠償孫先生差額,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有法律效益,誤將月薪寫錯並不是孫先生的錯,而是公司的不認真,公司若是簽了合同不願意負責那麼籤合同還有什麼用?這件事也提醒我們在進入公司籤合同一定要看清合同內容,我們不願意賺公司便宜,也不能丟了自己的利益!

  • 10 # 擼串小程

    首先從理性上來說,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是應該的。因為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保護的,既然合同雙方都簽了字,那麼就應該按照合同上的條例去執行。不然呢,要這合同有什麼用。合同是公司打的,公司字都簽了,章也蓋了,就代表這個合同已經成立合法。合同上會出現這種錯誤,我覺得應該由這個公司的HR負責主要責任。但是呢從感性上來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應該有雙方協商中和一下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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