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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木法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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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走自己的路182757971
如果是真的這也許是振興農村的切入點。
現在的情況是農村九0年後出生的人都沒有地,(包括部分八0後)這些人大部分都在城市買了房並且在城市結婚生子並工作但戶口在農村,並不回家種地,但國家規定土地延長三十年不動,也就是說土地在三十年內有繼承權,三十年後呢?還是均分亦或是集中耕種?但無論如何都要有個說法吧?這應該是最頭疼的事。如果實行土地有償退出機制這倒是個很好的辦法。有利於振興農業。但這麼大的工程估計國家也負擔不起。若是錢少了估計沒有幾個人退出。因為現在無論去哪個城市打工有本地戶口和無本地戶口差別不大。
4萬一畝退不退?雖然問得有些直接和粗魯,但是問到了點子上!
農村承包地有償退出,是當前農村工作的一個熱點,也是一個難點問題。探索建立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機制,是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農村承包地退出試點正在部分縣市有序推進。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訊息,日前,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847號(農業水利類239號)提案答覆摘要。其中指出,近年來,農業農村部組織部分縣(市、區)開展農村承包地退出試點,在明確退出的主體資格、退出的基本程式、補償標準、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農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積極探索,積累了有益經驗。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繼續指導有條件的試點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探索建立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機制。
這裡談一下個人的粗淺看法:
1.退出的基本原則: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可以依法合理引導,但絕不能搞強迫命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承包農戶退出承包地,這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底線。至於有償還是無償,則屬於可以可以討論的事項,關鍵看申請退出承包地農戶的意願,但提倡有償退出,現實操作中,無償退出也不太可能。
2.退出的主體資格: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那麼,相對應的,申請承包地退出的適格主體也應該是農戶,而不是農戶中的某一個家庭成員,若某一家庭成員欲提出承包地退出申請,必須徵得該農戶其它家庭成員同意,以農戶的名義提出退出申請。
3.退出的基本程式:探索制定嚴謹但不復雜的退出程式。建立起申請、稽核、評估、批准、備案等各環節既嚴謹又便捷的退出程式,既注重保障退出承包地農戶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為農戶申請退出承包地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前提還是依法依規,法律框架內,屬於村集體民主議事程式範疇的事項,可結合實際,採取“一村一策”的做法。
4.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可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地塊區位條件等因素,參考本地區同時期國家徵收農村土地價格來綜合制定。建議根據地塊實際情況,制定差異化價格,而不如問題中所提到的,簡單地一刀切,一畝4萬退不退?同時,做好與國家土地徵收工作的銜接,儘量避免同地不同價的情況發生,減少矛盾爭議的發生。
5.退出土地的利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機動地預留面積不得超過集體耕地總面積的5%,這是一個紅線。也就是說,隨著退地行為的增加,集體機動地的面積也會隨著增加,機動地佔集體耕地總面積的比重也會隨之上升,部分村集體的機動地面積很有可能會超過5%。對於未超過5%的部分,處理起來可能比較容易一些,可以通過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既能增加村集體經濟,也可以有效促進當地就業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於超過5%的部分,處理起來可能就會難一些,建議透過村集體民主議事程式,以農戶家庭方式將這部分耕地調整給無地、少地或者是新增人口,也可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程式,將這部分土地以其它承包方式發包給適格的經營主體,既不突破5%的紅線,也能有效解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農戶實際承包經營耕地面積不平衡的問題。
6.退地農民生活保障:“退地”和“失地”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失地”更多的是被動接受,典型如:因國家公共利益需要被強制徵收而失地,而“退地”則是主動選擇的結果。雖然法律賦予了承包農戶退不退地、怎麼退地、退多少地的選擇權,但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亦負有履行好稽核、批准的職責,這就要求村集體應主動對申請退地農戶退地後的生活保障能力作出一個基本的評估,不可搞簡單的農戶一申請就批准,對於退地後很有可能不能生活自給的農戶,是否准許其退地,應審慎對待,否則,退地後很可能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同時,建議社保部門積極探索,配套出臺退地農戶的有關社保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退地農戶基本生活,讓退地農戶感受到滿滿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