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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95131445546904

    吊車司機應掌握的操作技巧:

    1、每臺小吊車的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操作證才准予操作。

    2、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效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

    4、操作應按指揮訊號進行。聽到緊急停車訊號,不論是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電源。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8、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對於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於7級,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

    9、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並有人監護。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弔; (2)訊號不明確時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弔; (7)斜拉重物時不弔;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弔; (9)重物稜角處於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10)鋼水(鐵水)包裝得過滿時不弔。

    11、起重機執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效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12、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14、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透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15、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16、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執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8、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的規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迴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迴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並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訊號必須明確、符合標準。動作訊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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