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原企業會計制度:員工聚餐,加班,活動發生的餐費,應該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或“應付福利費”科目。
2、使用新會計準則:
(1)支付員工聚餐,加班,活動發生的餐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貸:現金
(2)月末,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會計準則中,雖然沒有具體寫明員工餐費補助或聚餐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但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核算的內容,就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內容。
所以,員工餐費補助或聚餐費,如果使用原企業會計制度,計入“應付福利費”或“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如果使用新會計準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擴充套件資料: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的具體專案有: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企業應透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諮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
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它費用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參考資料:
1、使用原企業會計制度:員工聚餐,加班,活動發生的餐費,應該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或“應付福利費”科目。
2、使用新會計準則:
(1)支付員工聚餐,加班,活動發生的餐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貸:現金
(2)月末,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會計準則中,雖然沒有具體寫明員工餐費補助或聚餐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但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核算的內容,就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內容。
所以,員工餐費補助或聚餐費,如果使用原企業會計制度,計入“應付福利費”或“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如果使用新會計準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擴充套件資料: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的具體專案有: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企業應透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諮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
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它費用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