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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32422426006983

    (一)、如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

    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資訊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支付報酬的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使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三)、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責。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四)、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或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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