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一般納稅人可以簡易計稅辦法和一般計稅辦法同時選用。一、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徵收的徵收範圍
1、適用這類徵收辦法的納稅人在計算稅款方法上具有選擇權,納稅人既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也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但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二、如營業稅改增值稅中的電信行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透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資料和資訊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機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方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使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根據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一般納稅人可以簡易計稅辦法和一般計稅辦法同時選用。一、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徵收的徵收範圍
1、適用這類徵收辦法的納稅人在計算稅款方法上具有選擇權,納稅人既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也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但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二、如營業稅改增值稅中的電信行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透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資料和資訊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機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方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使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