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條款專案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
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於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1]
二、“款”編輯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關於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1]
三、“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四、“目”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法律中的條款專案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
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於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1]
二、“款”編輯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關於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1]
三、“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四、“目”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