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裝置,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種子、種畜管理使用:嚴格控制種子來源,購買和使用的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引進種子必須有檢疫證明;有專門的種子倉庫和保管人員,種子應有詳細的進庫、出庫記錄,過期種子應及時清理。引進種用畜禽的,在引種之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及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報檢點報告,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二)農藥、化肥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以及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使用農藥和隨意加大用藥量。設立專門的農藥倉庫和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核對農藥的數量、品種和“三證”後,方可入庫。積極使用生物農藥,儘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或有關技術部門的病蟲預報,規範用藥,做到適時防治,對症下藥,並注意農藥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藥效。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配合檢測部門開展檢測,嚴格防止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施肥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以多元素肥料為主,單元素肥料為輔;以基肥為主,追肥為輔。必須購買“三證”齊全的產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應按種類不同分開堆放於乾燥、陰涼的倉庫貯存。
(三)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和使用:認真審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標籤和說明書,檢查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方可購入並妥善保管。嚴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蘇丹紅、氯黴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藥品。嚴格按規定使用性激素、鎮靜劑等。禁止在飼料中直接新增原料藥。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購入、使用、診療按要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示範樣本另附)。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汙分流”排放,防止糞尿汙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儲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絡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裝置,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種子、種畜管理使用:嚴格控制種子來源,購買和使用的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引進種子必須有檢疫證明;有專門的種子倉庫和保管人員,種子應有詳細的進庫、出庫記錄,過期種子應及時清理。引進種用畜禽的,在引種之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及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報檢點報告,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二)農藥、化肥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以及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使用農藥和隨意加大用藥量。設立專門的農藥倉庫和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核對農藥的數量、品種和“三證”後,方可入庫。積極使用生物農藥,儘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或有關技術部門的病蟲預報,規範用藥,做到適時防治,對症下藥,並注意農藥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藥效。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配合檢測部門開展檢測,嚴格防止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施肥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以多元素肥料為主,單元素肥料為輔;以基肥為主,追肥為輔。必須購買“三證”齊全的產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應按種類不同分開堆放於乾燥、陰涼的倉庫貯存。
(三)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和使用:認真審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標籤和說明書,檢查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方可購入並妥善保管。嚴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蘇丹紅、氯黴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藥品。嚴格按規定使用性激素、鎮靜劑等。禁止在飼料中直接新增原料藥。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購入、使用、診療按要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示範樣本另附)。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汙分流”排放,防止糞尿汙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儲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絡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