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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麗麗#11751#

    國家物資儲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物資儲備活動,保障國家物資儲備有序發展並及時有效地發揮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物資儲備制度,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需要,服務國防建設,應對突發事件,參與宏觀調控。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物資儲備的管理和監督活動。本規定所稱國家儲備物資,是指由中央政府儲備和掌握的,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所需的關鍵性礦產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儲備物資是國家財政資金的實物形態,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破壞和挪用。

    第四條 國家儲備物資實行目錄管理,明確品種和規模,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五條 確定國家儲備物資的品種和規模,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國家發展戰略需要;

    (二)國內外資源狀況;

    (三)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情況;

    (四)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物資儲備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儲備局)及其所屬儲備物資管理局辦事處具體履行國家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財政部負責國家物資儲備財政管理及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國家物資儲備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國家儲備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部門擬訂國家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第八條 儲備局建立監測預警制度,為國家儲備物資收儲、動用等提供決策支撐。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物資儲備發展規劃等,會同財政部等部門擬訂年度國家儲備物資收儲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儲備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年度國家儲備物資收儲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儲備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提出動用建議,報國務院審批:

    (一)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確需的;

    (二)宏觀調控確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動用的其他情形。

    儲備局擬訂國家儲備物資動用預案,做好動用國家儲備物資的準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建立國家儲備物資輪換機制,明確輪換條件、程式等。儲備局按照輪換機制,根據國家物資儲備發展規劃確定的品種、規模調整方案以及儲存時間、品質狀況等擬訂年度及中長期國家儲備物資輪換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儲備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一般應當透過市場化方式進行。國家規定或經國務院批准必須實行定向收儲、定向動用、定向輪換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國家儲備物資入庫一般實行送貨到庫制,出庫一般實行到庫提貨制。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有關港航、鐵路、公路運輸企業優先安排國家儲備物資的裝卸和運輸。

    第十五條 國家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計劃應當與部門預算相銜接。經財政部依法核定後,國家儲備物資輪換和動用發生的盈餘上繳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補貼。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 儲備局應當按照佈局合理、經濟便捷、安全適用的原則,選擇承儲單位儲存國家儲備物資。承儲單位在保管期內對國家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國家儲備物資一般由國家物資儲備倉庫負責儲存保管。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儲備局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儲存保管國家儲備物資。

    第十七條 儲備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國家儲備物資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標準規範以及儲備局制定的相關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保證國家儲備物資數量準確、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十九條 國家儲備物資日常管理及輪換費用和國家物資儲備倉庫設施裝置維護費用,經財政部依法審定後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屬於中央基建投資安排範圍的國家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所需資金,列入中央基建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探索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儲存管理國家儲備物資的新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儲備物資或者資金不得用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國家物資儲備建設用地、儲備倉庫等國有資產,未經批准不得用於投資、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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