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必須拿出來隨身攜帶,過安檢的時候檢查的很嚴格。
2008年4月7號,中國民航局釋出公告,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執行李中託運。貴重或品牌打火機如來不及託運,可寄存安檢部門。
鋰電池、充電寶攜帶規定
鋰電池攜帶規定
旅客為個人自用內含鋰電池的行動式電子裝置 (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行動式攝像 機等)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行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 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 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旅客攜帶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行動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旅客可提前與航空公司諮詢以便獲得幫助。
按照中國民航局的規定,攜帶乘機的鋰電池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建議旅客從正規渠道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鋰電池,以免給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
"充電寶"攜帶規定
《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透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不可以的,必須拿出來隨身攜帶,過安檢的時候檢查的很嚴格。
2008年4月7號,中國民航局釋出公告,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執行李中託運。貴重或品牌打火機如來不及託運,可寄存安檢部門。
鋰電池、充電寶攜帶規定
鋰電池攜帶規定
旅客為個人自用內含鋰電池的行動式電子裝置 (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行動式攝像 機等)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行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 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 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旅客攜帶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行動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旅客可提前與航空公司諮詢以便獲得幫助。
按照中國民航局的規定,攜帶乘機的鋰電池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建議旅客從正規渠道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鋰電池,以免給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
"充電寶"攜帶規定
《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透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