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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能量芷兮

    尋釁滋事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罪名,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公共場所也指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人們可以在那裡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尋釁滋事罪刑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要)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 2 # 紫玉魔童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否定英烈事蹟、尋釁滋事,會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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