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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5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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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間說法
1、社保是法定強制的,僱主必須給勞動者繳納,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出現工傷,應該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都基於當地生活水平,而且一些專案是不賠償的(誤工費,訴訟費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勞動者有權申請仲裁或者起訴進一步賠償,這時候都要僱主進行賠償。
2、僱主責任險是什麼呢?簡單說就是工傷賠完後,需要僱主賠的其他專案,投保後,保險公司替僱主承擔了。但是僱主責任險跟你投保金額有關係,而且都會有限額,重要的是很多都是不保的,比如上下班途中事故、精神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供養親屬撫卹金、撫養費等等。具體保賠專案需要由保險公司定。
3、您提的問題本身存在問題。勞動者出現工傷情形,僱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不繳納社保就無法是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那麼賠償責任就得僱主承擔了。僱主可以申報責任險,但是,責任險賠償範圍和金額肯定有限,法律規定的基本賠償專案(上述提到)可能也未包含,未包含的專案賠償還是由僱主承擔。
本人處理過的案子,一般情況下,僱主與勞動者先進行和解賠償,不能達成和解,那麼勞動者肯定會選擇仲裁或訴訟,僱主可以拿著判決去報保險(當然也可以請求勞動者把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保險未賠償部分,全部由僱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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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蔣家元
確切的說,買了僱主責任人的的用工性質基本都是小超市,小飯店,小型加工廠。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被使用人一般都是口頭協議。這些行業基本都是難以承受重大事故的。即便是有賠償也是寥寥無幾。甚至是遙遙無期。更不要說什麼差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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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戴老闆
廢話,單位承擔。
首先,沒有社保違反《勞動法》。
其次就算沒社保,沒僱主責任險,那麼還是按照賠償標準來,一毛不少。
你的問題中帶了“僱主”二字,很顯然解決你的問題,需要先確定你和該單位(含個體戶)之間是否已建立勞動關係。
如果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該單位應當依法為你繳納社保。若你因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則單位應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給你。
如果建立的是僱傭關係,則適用《合同法》,看你們之間是否就社保問題達成協議(含口頭協議)。有協議的,各方按協議約定履行;沒有協議的,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規定履行。意即在《合同法》調整的僱傭關係中,法律並未強制僱主為被僱傭人繳納社保。
判斷勞動關係是否建立,有以下幾個要點:[1]勞動者和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勞動者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是法人(含個體工商戶);
[2]勞動者工作時間內是否完全受用人單位指派,支配,即勞動者接受單位指派,按單位要求完成相應工作。
[3]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固定的,長期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必要的(輔助性,臨時性的崗位,一般是僱傭。如鐘點工)。
[4]如勞動者是被勞務派遣的。則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接收單位為用工單位。
回到問題中,社保和僱主責任險是兩種不同的險種,承擔責任的主體不一樣,保障範圍也不一樣,同時按現行法律規定,若職工參加了這兩種保險,那麼在滿足條件時,職工可同時主張兩種保險賠付。兩種保險之間不相互扣減。此,僱主責任險理賠後,如符合社保規定情形。可重複享受社保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