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四Ill南充嘉陵區

    一般一個小區一千多戶業主。居然還養一個物業公司用得著嗎??小區應取締公司之類的服務。應成立《小區服務站》由廣大業主參與。讓無本經營。暴利獲取的公司滾出小區,以服務站,或服務部出理於小區。以前有很多物業壟斷小區裝修材料。上下勾結。裡應外合。以獲利為目的象這樣的寄生蟲。黑勢力有必要讓他存在嗎??

  • 2 # 黃煜祺的ABC

    若是在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有效期內,業主所欠的物業管理費可由原物業公司催討,但收到的物業費應該列入離任審計的總額中。

  • 3 # 晨暮三省

    買房就要考慮到物業費,你不可能買了好房子,卻不交物業費。當然,如果物業服務不好,我們考慮更換新物業,但是想想一個小區沒有安保沒有保潔沒有緊急水電維修,那個小區和貧民窟有什麼區別?

    不希望有物業服務的,可以去嗎市區的老舊房子啊,只交衛生費和警察局治安費就好

  • 4 # 自由自在183994711

    如果沒有書面性的東西,物業合同到期後又有事實物業服務活動,是可以認定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也是可以收取物業費的!

  • 5 # 荒山無泉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了,按實際情況原物業服務機構應該按合同要求退出小區了,因為新的物業公司要進來了。

    既然人員都退出了,他們如何向業主討要物業費呢?如果他們派人在撤出以後再上門討要物業費,發生了糾紛,新的物業公司再負責的,所以他們是不會允許原物業公司再派人進來的。

    這裡所講的物業費應該是指原物管期間所發生的欠費。欠費的情況比較複雜。如果是認為原物業應該做到的事沒有做到,或者是認為物業服務態度不好所拒交的,就成為民事糾紛。如果沒有任何原因,就不願意交物業費的,這種情況叫欠交。上面的情況,原物業公司想討要到他們合同期內的物業費,只有走法律途徑了,但絕不可以以犯法的手段強要。

  • 6 # 使用者58937484504

    雖說物業被解除合同了,前期的物業管理工作是不可以否定,業主更不可以借題而不交物業費,這樣亂來,物業不作為,業主更無賴,是不是這個理?

  • 7 # 劍在手64293942

    安康市金城美墅小區就是這個情況,照收物業費,不交錢,物業就起訴,法院就判業主敗訴,現在業主狀告無門!希望大家支援!

  • 8 # 84942521

    你的描述感覺上不全!業委會已經解除合同了!你別告訴我,業委會沒有聘請新物業接管!?那接管的物業呢?接管物業要是不收費就真不收費了!恭喜你!

    你的問題是老物業能不能再“討”物業費,那麼問題來了,你是說老物業聘用期間你未繳費的,還是說“討”合同到期後的?

    合同到期後看新物業收不收咯,不收就還是恭喜你吧,多好的物業啊。。。

    老物業“討”聘用期間的物業費用也合理,除非你有合理的理由拒絕繳費,注意看好法律規定是否和規!如果真實有理由的你可以要求和物業協商,寫好減免字據!要不然老物業起訴你也是合理的。

    我在深圳,都是高樓,什麼高壓配電室、發電機、供水加壓裝置、電梯,什麼清潔衛生,這些沒有人打理也不行啊。。。自制也難!降降費都不錯了!現在好多小區都是4塊一平物業費,一般人活不起了!

  • 9 # 溫馨家品

    一個2013年開始未經任何機構允許,並且沒簽任何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該物業公司只有一個營業執照,直到2017年末才拿到物業服務資質。因服務異常惡劣,公司法人因販毒被判無期徒刑,2018年3月12日引起小區業主集體上訪,三個月後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直接廢除該物業服務,但該物業卻異常蠻橫無賴,拒不承認小區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繼續強行服務,而業主拒不承認其服務,拒交服務費,而業委會起訴到法院解除服務關係,但開庭後取證期間,庭長因違法亂紀充當黑社會保護傘而被捕,此岸耽誤到至今。就在此期間該物業出爾反爾,元旦前突然停止服務,一週後看業委會應急接手了小區衛生管理,又突然宣佈繼續服務,年前又搞小區落鎖封閉管理,卻又免費發放門卡,總之小動作不斷,賴著不走還搗亂。在此我就要問了,這樣幾乎全無的物業公司,有什麼權利在小區服務,這種物業違法強行服務,應該承認他們的服務嗎?業主該繳費嗎?其交費收據十多年根本沒有任何正規發票,就是這樣的物業公司告業主欠費卻回回勝訴,業主百分之百敗訴!這不禁讓大家注意到,國家的市場行政監督部門還有什麼存在價值,行政許可制度當年都是開玩笑的嗎?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都是擺設嗎?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無效合同原則等等一系列法律體系,在一個無賴非法的物業公司面前,一個事實服務就全解脫了,為什麼?

  • 10 # 羅成Jd

    沒有合同就沒有法律保護,物業管理公司與貴小區業主在合同期止後,那日起的日子裡再發生的糾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他還想收,你們完全可以拒絕,同時如受到騷擾還可以訴訟他!但是人家向你追討之前合約中您應而未付的物業管理費,您以為他應該嗎?當然了,當時您不交,一定有你這樣那樣的理由!但只要物業管理公司能提供他己按合同約定履約的證據,你不交物業管理費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說,合同解約的同時並代表就同時廢止了之前合同期內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果這樣說,您還不清楚,可以請教一下專業律師!

    有許多物業管理公司因在合同期內收費率太低,故在到期後都在新物業公司到崗後還留存一至多人,繼續在小區裡收之前的應收款,也有直接與業主委員會協調後委託接手物業管理公司代收的做法!當然,也有直接一次性法律訴訟追討的方式。反正無論釆用那種方式,這些應收應付的物業管理費總是要有個說法的,就算是免了!也是要有相應責任人或法院判決書裁定的,而不是:“我認為應該是這樣子的”

  • 11 # 小哥很可愛jDsJ

    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是需要將欠的物業費全部繳納完畢才能交接工作,這需要全體業主大會表決,住建局還有居委會提前三個月報備的,如沒有做到以上的都是違規操作,可能你們業委會有想法了。

  • 12 # 冰山331

    是的~

    已經提供的服務,業主必須付費。如果業主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按照服務合同標準服務一般情況也是打折而已,但是基本都要全額付費。物業管理企業撤離的時候會起訴欠費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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