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提高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和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對承擔市場監管總局轉移支付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三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並持續保持與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制度、樣品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迴避制度等,落實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設立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結構,明確規定崗位職責、許可權及相互關係;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檔案、抽樣檢驗技術、資訊系統應用等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考核,並做好培訓工作記錄。
第五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和資料;不得洩露、擅自使用或釋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料和相關資訊;未經允許不得分包或轉包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第六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省局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併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四)其他應該主動報告的情況。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積極配合省局組織的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或弄虛作假。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八條 省局對承檢機構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進度、問題發現率等進行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量化打分,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分值比例為6∶4。
第九條 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及抽樣覆蓋率、均衡性、科學性;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率(問題發現率);
(三)報送的抽檢監測工作資料、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填報情況;
(四)複檢機構的複檢工作情況;
(五)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工作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
(六)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料抽查情況;
(七)其他需要落實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技術考核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留樣複核檢驗。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隨機組織對承檢機構進行留樣複核檢驗考核,每家承檢機構至少抽取3批次的備份樣品,按照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使用的檢驗方法送其他承檢機構進行復核檢驗。根據具體檢驗專案確定初檢和複核檢驗機構的得分。
(二)能力驗證。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能力驗證,能力驗證採取盲樣考核、檢驗比對和實驗室比對等方式。重點考核食品安全風險較高,實驗操作較複雜、難度較高的檢驗專案。根據具體檢驗專案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三)現場檢查。省局定期、不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實施情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及專案合同書承諾條件保持情況,實驗室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對抽檢監測資料資訊問題較多、不合格樣品檢出率異常、被投訴或舉報、未透過留樣複核檢驗及能力驗證的承檢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現場檢查採取抽查原始記錄、查閱檔案資料、現場問詢、現場實驗操作檢查等方式,可複製原始記錄、檢驗報告、電子資料等進行現場取證。對於現場檢查時出現承檢機構不配合的情況,檢查人員可終止現場檢查,並予以記錄,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承檢機構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情況由省局審定。
現場檢查根據檢查專案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第十一條 省局組織對承檢機構開展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根據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結果,確定承檢機構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委託、分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及招標加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提高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和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對承擔市場監管總局轉移支付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三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並持續保持與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制度、樣品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迴避制度等,落實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設立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結構,明確規定崗位職責、許可權及相互關係;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檔案、抽樣檢驗技術、資訊系統應用等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考核,並做好培訓工作記錄。
第五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和資料;不得洩露、擅自使用或釋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料和相關資訊;未經允許不得分包或轉包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第六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省局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併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四)其他應該主動報告的情況。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積極配合省局組織的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或弄虛作假。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八條 省局對承檢機構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進度、問題發現率等進行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量化打分,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分值比例為6∶4。
第九條 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及抽樣覆蓋率、均衡性、科學性;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率(問題發現率);
(三)報送的抽檢監測工作資料、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填報情況;
(四)複檢機構的複檢工作情況;
(五)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工作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
(六)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料抽查情況;
(七)其他需要落實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技術考核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留樣複核檢驗。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隨機組織對承檢機構進行留樣複核檢驗考核,每家承檢機構至少抽取3批次的備份樣品,按照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使用的檢驗方法送其他承檢機構進行復核檢驗。根據具體檢驗專案確定初檢和複核檢驗機構的得分。
(二)能力驗證。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能力驗證,能力驗證採取盲樣考核、檢驗比對和實驗室比對等方式。重點考核食品安全風險較高,實驗操作較複雜、難度較高的檢驗專案。根據具體檢驗專案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三)現場檢查。省局定期、不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實施情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及專案合同書承諾條件保持情況,實驗室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對抽檢監測資料資訊問題較多、不合格樣品檢出率異常、被投訴或舉報、未透過留樣複核檢驗及能力驗證的承檢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現場檢查採取抽查原始記錄、查閱檔案資料、現場問詢、現場實驗操作檢查等方式,可複製原始記錄、檢驗報告、電子資料等進行現場取證。對於現場檢查時出現承檢機構不配合的情況,檢查人員可終止現場檢查,並予以記錄,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承檢機構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情況由省局審定。
現場檢查根據檢查專案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第十一條 省局組織對承檢機構開展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根據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結果,確定承檢機構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委託、分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及招標加分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