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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專案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指省級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專案發行的、以公益性專案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援專案為物件,透過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環節,推動提升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過程。

    第四條 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實行全生命週期管理。堅持“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遵循專案支出績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資收益平衡與償債風險。建立規範的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推動績效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協同配合。各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具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上級財政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

    (三)公開透明。績效資訊是專項債券專案資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法依規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透過公開推動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

    (四)強化運用。突出績效管理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將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專項債券額度分配的重要測算因素,並與有關管理措施和政策試點等掛鉤。

    第二章 事前績效評估

    第五條 申請專項債券資金前,專案單位或專案主管部門要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並將評估情況納入專項債券專案實施方案。事前績效評估主要判斷專案申請專項債券資金支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點論證以下方面:

    (一)專案實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專案建設投資合規性與專案成熟度;

    (三)專案資金來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專案收入、成本、收益預測合理性;

    (五)債券資金需求合理性;

    (六)專案償債計劃可行性和償債風險點;

    (七)績效目標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納入事前績效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指導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將事前績效評估作為專案進入專項債券專案庫的必備條件。必要時財政部門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獲得專項債券資金支援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七條 績效目標應當重點反映專項債券專案的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還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物件滿意度等績效指標。

    第八條 專案單位在申請專項債券專案資金需求時,要同步設定績效目標,經專案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績效目標要儘可能細化量化,能有效反映專案的預期產出、融資成本、償債風險等。

    第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安排專項債券資金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稽核,將稽核後的績效目標與專項債券資金同步批覆下達。

    第十條 績效目標原則上執行中不作調整。確因專案建設運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按照新設專案的工作流程辦理。

    第四章 績效執行監控

    第十一條 績效執行監控是指在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過程中,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雙監控”,查詢資金使用和專案實施中的薄弱環節,及時糾正偏差。

    第十二條 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當建立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跟蹤監測機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動態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告知同級財政部門,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跟蹤專項債券專案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對嚴重偏離績效目標的專案要暫緩或停止撥款,督促及時整改。專案無法實施或存在嚴重問題的要及時追回專項債券資金並按程式調整用途。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利用資訊化手段探索對專項債券專案實行穿透式監管,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專項債券專案建設運營等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及時糾偏糾錯。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專案單位要自主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專案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選擇部分重點專案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每年選取部分重大專案開展重點績效評價。選取專案對應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本地區上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的5%,並逐步提高比例。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重大專案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財政部可直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專案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要反映專案決策、管理、產出和效益。績效評價指標框架和績效評價提綱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自主制定,參考《專案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有關範例,並突出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評價特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決策方面。專案立項批覆情況;專案完成勘察、設計、用地、環評、開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情況;專案符合專項債券支援領域和方向情況;專案績效目標設定情況;專案申請專項債券額度與實際需要匹配情況等。

    (二)管理方面。專項債券收支、還本付息及專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情況;債券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情況;資金撥付和支出進度與專案建設進度匹配情況;專案竣工後資產備案和產權登記情況;專項債券本息償還計劃執行情況;專案收入、成本及預期收益的合理性;專案年度收支平衡或專案全生命週期預期收益與專項債券規模匹配情況;專項債券期限與專案期限匹配情況等;專項債券專案資訊公開情況;外部監督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資訊系統管理使用情況;其他財務、採購和管理情況;

    (三)產出方面。專案形成資產情況;專案建設質量達標情況;專案建設進度情況;專案建設成本情況;考慮閒置因素後債券資金實際成本情況;專案建成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專案運營成本情況等。

    (四)效益方面。專案綜合效益實現情況;專案帶動社會有效投資情況;專案支援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情況;專案直接服務物件滿意程度等。

    第十八條 專項債券專案建立全生命週期跟蹤問效機制,專案建設期績效評價側重專案決策、管理和產出等,運營期績效評價側重專案產出和效益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公開工作,指導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每年6月底前公開上年度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要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開平臺上公開。

    第六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並按照綜合評分進行分級。綜合評分為90分(含)以上的為“優”,80分(含)至90分的為“良”,60分(含)至80分的為“中”,60分以下的為“差”。

    第二十一條 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要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整改問題。省級財政部門也要及時將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並提出整改意見。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根據評價結果和整改意見,提出明確整改措施,認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抽查,指導和督促提高績效管理水平。財政部組織各地監管局定期抽查各地區績效管理工作情況、省級財政部門重點績效評價開展情況等,抽查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按照評價與結果應用主體相統一的原則,財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時,將財政部績效評價結果及各地監管局抽查結果等作為分配調整因素。省級財政部門在分配專項債務限額時,將抽查情況及開展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作為分配調整因素。地方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案建設期專項債券額度以及運營期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的調整因素。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及個人,違反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規定致使財政資金使用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專項債券專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相關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後按規定發行的再融資專項債券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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