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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ir聊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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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道丶流沙
今天剛被開!試用期三月,剛過。沒有補償,理由是外派的崗位不要人了!,突然好頭疼!有人鼓勵下嗎?北漂一枚!你說我悲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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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輝眼看HR
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本來就是雙方互相選擇的一個過程,入職前公司對於崗位會有個錄用要求,一般入職時也會讓員工簽訂崗位說明書,如果公司不給轉正,需要提供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是銷售類崗位能夠直接以資料體現的,公司可以很容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要求,如果是職能類的崗位,如果員工每個月不簽署績效考核表,則公司很難證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
針對樓主的問題,公司直接給予一個半月的補償已經非常人性化,已經是按照正常轉正員工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樓主入職不滿半年,則補償金半個月,然後加上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需要多一個月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有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證據,其實可以無補償直接辭退。
另外,如果公司再套路一些即使你符合轉正標準,但是直接違法辭退你。根據勞動法及你的司齡,按照2N補償也只需要1個月工資。
所以綜上,公司無論從勞動法還是人情來說,都做的很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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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65784330
這是變相的剝削,試用工的工資只有有正式工的一半好一點拿四分之三,許多私營老闆就幹這缺得事,任務多時招工承諾試用期幾個月工資福利怎麼怎麼好,轉正後怎麼怎麼好。到最後忙完了該卸磨殺驢找個藉口理由一踢了之。然後在重複以上步驟。我們這兒就有這樣的缺得工廠,是從上海遷移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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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飛鳥留痕2O16
既然企業用工規定了一種試用期,那就肯定有兩種可能,一是轉為正式工,二是辭退。當然按有關規定,辭退必須有辭退的合規的理由和依據。這裡你並沒指出單位出自什麼原因辭退了這位員工,你要大家如何根據相關規定來斷定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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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黑雪說職
你提的問題有幾個關鍵的點,第一是試用期半年,第二是通知不予轉正,第三是補償是否合理。針對以上三點分別予以回答。
第一,關於試用期。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不約定試用期。所以如果你的試用期約定如果違法,則用人單位當支付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通知你不予轉正。企業與個人之所以約定試用期,從某種程度上就是為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在試用期發現員工存在不得錄用的限制性條款,或者無法勝任所錄用崗位的工作,則企業可以對員工不予轉正予以辭退。但是這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個人存在不得錄用的情況或者確實無法勝任相應工作。一般情況下,企業都會有試用期考核,在員工轉正前,對員工進行綜合考評,表現優異的可以提前轉正,尚好的按時轉正,不合格的予以辭退。如果你所在的企業有這樣的證據和考核則是完全合法的。
第三,補償是否合理。如果是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企業合情合理辭退,則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如果企業為無正當理由辭退,則要支付你補償金。標準為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補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也按一個月補償,不足半年的按半月支付。題主描述的企業支付1.5個月補償,標準已經大於法律要求。
以上為簡略分析,若有不當還望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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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淋說職場
題主題目中涉及到三個關鍵資訊:試用期半年、在接近轉正日期時被通知不予轉正、1.5個月的補償金。這涉及到不同條款的法規規定。
一、試用期半年
根據勞動法對試用期約定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故,如果用人單位和你簽訂的是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那半年的試用期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反之,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二、在接近轉正日期時被通知不予轉正
按照勞動法規定,如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單位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
故,如果你確實達不到崗位要求,用人單位:
1、有該崗位明確的錄用條件;
2、在入職時和你確認過崗位的錄用條件,你是認同的;
3、 試用期期間,已經對你進行過考核,能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據
4、單位的錄用條件是合理且合法的;
5、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前,已經通知過工會,工會無異議的。
用人單位只要是按照以上的流程操作,那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
反之,用人單位沒有按照以上流程,或者是操作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就算是違法解除。
即使是違法解除,單位只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金,即可解除。
三、補償金方面
按照勞動法規定,入職滿一年需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只需支付你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即可解除。但根據單位解除的依據以及是否合法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且程式是合法的,那按照正常就只用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可。1.5個月的工資已經遠超正常的補償標準。
2、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也即是解除的程式有不合法的地方。
違法解除,勞動法規定補償金按照雙倍計算,也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但因為是違法解除,目前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法院等,很多也會支援員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訴求。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可以有“代通知金”的述求,也即是兩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要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式來具體分析。
不過能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支付補償金的公司已經是很良心了,畢竟現在大家普遍認為,試用期單位通知解除合同是理所應當的。
所以,應該把關注點放在自己是哪方面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如果是合理的,那自己之後應該要怎麼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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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劉仕祥演講口才思維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企業無需進行經濟補償。你們公司不僅補償了,還給你補償了1.5個月,說明公司對你還是比較好的。
1、如你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企業無需補償
試用期是員工和企業相互考察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如果員工覺得自己不適合企業,可以提前3天向企業提出辭職。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適合,那可以隨時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需要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因此,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企業是可以隨時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
在現實的執行中,幾乎所有的企業都不會在試用期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你們公司對你進行補償,還是不錯的!
2、試用期違法辭退,需要進行賠償
雖然是在試用期,但是,如果企業違法辭退,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比如,你的工作很出色,且沒有任何的違章違紀,但是企業和你解除勞動關係,那企業需要對你進行賠償。按照2n的標準,每滿半年賠償一個月,未滿半年賠償半個月。你工作五個多月,照理來講,企業最多賠你一個月的工資,但是企業對你賠償了1.5個月,已經超出法律的規定,這不僅合法,還非常合理了。
3、企業可能是出於對你工作的認可
企業之所以對你進行賠償,可能是因為企業本身存在過錯,比如,當初招你進來,是挖你過來的,結果你來後,部門要解散,對你來說,是一種很大的打擊。所以企業從人道主義,對你進行了多賠償。這說明這是一家非常正規的企業,企業對員工也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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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阿良姜
題主在某公司試用期有半年,但是在工作五個月又二十天後被人事通知不予轉正,並給予題主1.5個月的工資補償。題主想知道公司這樣的操作合理嗎?
為把這件事情說明清楚,我給題主展開來回答。
01.試用期半年,那請問勞動合同簽有多長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半年,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在三年以上。為此題主與該公司具體簽訂了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因為在問題中沒有說明清楚,題主最好確認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那麼題主可以根據本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將超過試用期期限的工資標準,按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02.公司賠償1.5個月的工資補償,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七條的管理規定,向題主賠償1.5個月的標準,是對的。
畢竟題主前後在公司工作時間為五個月又二十天,不足半年按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同時根據四十條,因為沒有提前通知,則將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面對這樣的公司,題主只能在心裡默默的譴責,認準這樣的公司,以後再找工作時,擦亮自己的眼睛,面對試用期超長的要求就是提高警惕,這樣的公司無形中就是想讓題主作為短期勞動力使用而已。雖說公司最終操作合法,但多少有點不夠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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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肥律師稅務師劉志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結合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實踐經驗,分析建議如下:
1、試用期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試用期已經超期,不合法;
2、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工作了5個月20天,仍處於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足3年,試用期已經超期,工作了5個月20天,不屬於試用期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行為;
3、如果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如果員工不接受經濟賠償金,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儘快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求助,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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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n羙妞
明確告訴你,不合理,不要聽什麼說合理,好好看看勞動法,勞動法是幹嘛的就是保護員工利益的。六個月試用期要求公司必須簽訂3年合同。公司和你簽了嗎?第二 ,如果沒簽那麼好辦了,你可以勞動仲裁公司,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補發工資,而且是雙倍,相當於你可以拿到10個工資。第三,公司工作不滿半年者,公司必須賠付幫個月經濟補償。別問我咋知道的,我們公司之前一閨女,大家關係都不錯,老闆也沒在意,一起工作了一年左右,老闆有一次因為工作罵她幾句,高潮來了,直接準備仲裁公司。因為沒簽合同,算下得賠十萬。然後就。。。。。。多看看勞動法,即使簽了合同,也得賠你不低於三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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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打聽生活
你好,我從事工廠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十餘年,對於試用期半年,但沒到試用期後,公司通知不轉正並給予1.5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純粹的看,是非常划算的,這個時候談合不合理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了。如果非要糾結,那麼還要看你勞動合同簽了多長時間。為什麼呢?我們逐步來分析。
一、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
你試用期半年,也就是6個月,這就意味著你的勞動合同至少簽了三年及以上,這樣試用期最長才可以約定6個月。而且6個月也是試用期的最高上限了。
而也有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1年、2年的,這種試用期最長不超過2個月,那麼這裡勞動合同簽訂多長時間就關乎到額外的賠償,這個下面會說。
二、工作了5個月零20天,公司讓你走人,可以有多少補償?
1、如果公司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公司一分錢也不用補償的。但看公司主動補償的做法,說明公司沒有合法的理由。
2、公司這種做法基本上屬於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違法辭退,按道理是要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因為你工作了5個月零20天,不滿6個月,所以你的N就是0.5個月工資,2N就是1個月工資。也就是說就算公司違法辭退你,最多也只需要支付你1個月工資。
而你的公司卻主動給你1.5個月工資,明顯是按照N+1的方式來補償的,也就是0.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代通知金,也說明了這個公司不懂勞動合同法。相當於多給了你0.5個月工資。
當然,也許這個公司不想把事情弄到勞動仲裁這麼麻煩,總而言之,這個公司看起來算可以的了,主動給賠償,不像有些公司,就故意讓員工去勞動仲裁,拖延時間。
所以,如果看到這裡,補償1.5個月的工資就非常的划算了。
三、如果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去籤3年及以上,那麼1.5個月工資的補償就不一定划算了!
通常入職一家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少籤1年,如果你公司的勞動合同時間簽訂的沒有三年,那麼你的試用期最長就是2個月,而公司卻給你定6個月的試用期。這就意味著什麼?
也就是這個時候,試用期超過法定最大試用期2個月,也就是實際履行的試用期超過了3個月零20天,對於這3個月零20天,公司需要按照你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額外支付你3個月零20天的賠償金(也就相當於3個月零20天的工資)
如果公司這是沒有任何理由就讓你走人,那麼除了2N的賠償金,也就是1個月工資外,還要支付你違法設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大概3.6個月的工資,算下來,你可以拿到4.6個月的工資。這樣來看,相比1.5個月的工資,就非常吃虧了。不過這種做法,必須要透過勞動仲裁才能拿到,會費時費力,公司不可能主動給你。
綜上所述,合不合理一目瞭然,得看具體的情形。另外還是要看我們能不能承受的住耗費時間和精力,綜合評估得與失再去做出最終的決定,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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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熊論財經
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定:
1、你的試用期期限是如何約定的
關於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不約定試用期。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3年及以上的,則試用期約定就沒有問題。此時你工作了5個月20天,仍處於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你的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足3年,即使用人單位未給你辦理手續,此時你也不在試用期中,企業是沒有辦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
2.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企業如果想要合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個人存在不得錄用的情況或者確實無法勝任相應工作。
一般情況下,企業都會有試用期考核,在員工轉正前,對員工進行綜合考評,表現優異的可以提前轉正,不合格的予以辭退。如果你所在的企業有這樣的證據和考核則是完全合法的。
3、補償是否合理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0.5個月工資),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你不能勝任的證明。單位決定補償你1.5月工資顯然使用的不是此條;
從給予你1.5個月的工資角度看,用人顯然使用的是違法解除的方式,根據有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你的就是1個月工資),但是作為勞動者依然可以提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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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了你的問題,可以確定兩個結論:
從職場的整體流程和規則上說,先試用再轉正考核然後確定是否轉正最後對不予轉正的員工給予補償,你們企業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合理合法的。從轉正考核的規範性及合理合法性來說,你們企業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還需要用證據說明,我無法給予明確判斷,因為你在問題裡面沒有說明,只能根據假設情況進行分析。即如果你們企業有明確詳實的員工轉正考核標準和審批流程,公正的考核後的確能夠說明你不勝任工作崗位,那麼你們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並且補償你1.5個月工資,就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對你做規範的轉正考核,僅僅口頭說你工作不行不予轉正,即便按規定給你補償金,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上面討論的是你們公司對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的流程合理性問題,還有一個補償問題也要說明清楚。從《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條款來看,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試用期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話,企業是可以對試用期的員工不予轉正並且做辭退處理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結合你的情況,你們企業的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但又說補償你1.5個月的工資,那麼只有兩種解釋,要麼是你們企業管理規範,對員工真的人性化,給點補償好安慰員工;要麼就是你工作能力沒有問題,是你們企業不想要你了,所以不想給你轉正,把你做辭退處理的,然後給你1.5個月的工資補償。無論企業是哪種意思,補償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勞動者在企業工作不滿半年的,企業可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你在這家企業還處於試用期,不滿半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企業頂多給你0.5個月的工資補償就可以了。現在企業給你1.5個月工資補償,算是超額補償了,這一點還是不錯的,所以也是合理的。
總之,你的情況如果是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不給補償的。如果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按照規定最多補償0.5個月的工資。現在企業給你補償1.5個月的工資,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