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因生病需要請假,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員工享受醫療期待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用工單位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
上述問題中,員工請病假要依據本人的工作年限和企業工作年限確定,依據醫療期規定,可以給予3-24個月病假。因此,員工最少都能請三個月病假。
二、如果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為n+1。
三、如果用工單位只要員工請病假三個月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確實不能履行的,因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首先明確的是,員工請病假用工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違法解除合同的,用工單位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勞動者因生病需要請假,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員工享受醫療期待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用工單位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
上述問題中,員工請病假要依據本人的工作年限和企業工作年限確定,依據醫療期規定,可以給予3-24個月病假。因此,員工最少都能請三個月病假。
二、如果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為n+1。
三、如果用工單位只要員工請病假三個月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確實不能履行的,因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