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罪》中,濱江省昌武市警察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李伯東,不僅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也有嚴重違反政紀、黨紀的行為。
一、違法犯罪
1、故意殺人罪。李伯東雖然得到副局長肖振邦的指令,槍殺已被公安民警制服的夏宗濤,但是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殺人意願,涉嫌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按律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伯東涉嫌故意殺人罪,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賄罪。李伯東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非法收受趙嘯聲、趙鵬超大量財物,併為趙家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嫌受賄罪。
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3、瀆職罪。李伯東對明知是有罪的趙家惡勢力團伙而故意包庇,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涉嫌瀆職罪。
瀆職罪,按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訊逼供罪。李伯東為趙嘯聲做事,自然要為趙嘯聲的手下脫罪,利用職權,用點刑訊手段,使用非法措施逼供證人證言,涉嫌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按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從重處罰。
5、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李伯東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提供給趙嘯聲非法所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報復陷害罪。李伯東利用自身職務,假公濟私,打壓陷害常徵,涉嫌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按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李伯東利用職權便利,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資訊,給趙嘯聲通風報信,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李伯東犯有故意殺人罪、受賄罪、瀆職罪、刑訊逼供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報復陷害罪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死刑,至少無期徒刑。
二、違反政紀
1、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情節嚴重。
3、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
4、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情節嚴重。
5、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情節嚴重。
6、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綜上所述,李伯東違反政紀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三、違反黨紀
1、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政治品性惡劣,有意陷害他人。
2、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
3、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4、違反群眾紀律,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5、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為他人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
6、違反生活紀律,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貪圖享樂。
綜上所述,李伯東違反黨紀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李伯東應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罰罪》中,濱江省昌武市警察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李伯東,不僅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也有嚴重違反政紀、黨紀的行為。
一、違法犯罪
1、故意殺人罪。李伯東雖然得到副局長肖振邦的指令,槍殺已被公安民警制服的夏宗濤,但是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殺人意願,涉嫌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按律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伯東涉嫌故意殺人罪,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賄罪。李伯東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非法收受趙嘯聲、趙鵬超大量財物,併為趙家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嫌受賄罪。
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3、瀆職罪。李伯東對明知是有罪的趙家惡勢力團伙而故意包庇,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涉嫌瀆職罪。
瀆職罪,按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訊逼供罪。李伯東為趙嘯聲做事,自然要為趙嘯聲的手下脫罪,利用職權,用點刑訊手段,使用非法措施逼供證人證言,涉嫌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按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從重處罰。
5、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李伯東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提供給趙嘯聲非法所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報復陷害罪。李伯東利用自身職務,假公濟私,打壓陷害常徵,涉嫌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按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李伯東利用職權便利,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資訊,給趙嘯聲通風報信,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李伯東犯有故意殺人罪、受賄罪、瀆職罪、刑訊逼供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報復陷害罪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死刑,至少無期徒刑。
二、違反政紀
1、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情節嚴重。
3、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
4、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情節嚴重。
5、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情節嚴重。
6、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綜上所述,李伯東違反政紀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三、違反黨紀
1、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政治品性惡劣,有意陷害他人。
2、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
3、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4、違反群眾紀律,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5、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為他人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
6、違反生活紀律,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貪圖享樂。
綜上所述,李伯東違反黨紀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李伯東應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