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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請合併帳號。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併業務是指對於公積金管理系統記憶體在的一個繳存人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況,在證件型別、證件號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

    公積金管理系統按照封存狀態賬戶併入繳存狀態賬戶的原則,在管理部完成新增、封存、啟封變更確認後,自動將該繳存人的多個賬戶進行合併的業務。

    二、合併公積金條件

    1、一個繳存人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2、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姓名、證件型別和證件號碼完全相同;

    3、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至少有一個賬戶處於繳存狀態。

    三、合併公積金流程

    1、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合併申請。書面申請可填寫辦理轉移業務的《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申請表》或以報告的形式說明事由,取消戶、保留戶的住房公積金開戶單位加具意見。

    2、申報內容必須明確:取消戶、保留戶的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公積金開戶單位(包括保留戶和取消戶)名稱、開戶銀行和單位分賬號。

    3、申報人持取消戶和保留戶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摺(影印件),及職工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報取消戶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稽核。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稽核通過後,申請人持中心(或管理部)發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合戶稽核意見》到取消戶的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賬戶合併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應遵照本操作規程。

    一、申請受理

    職工在轉入地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可申請將在原工作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轉入地中心。轉入地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一)職工申請。

    職工向轉入地中心提出異地轉移接續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附表1)一式兩份;

    3.其它用以核實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情況的材料。

    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的,可委託單位經辦人代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附表2);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3.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4.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5.其它用以核實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情況的材料。

    (二)稽核受理。

    轉入地中心根據申請材料,當場稽核職工資訊。資訊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上加蓋印章,其中一份交職工或單位經辦人。資訊不符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因。

    (三)資訊傳遞。

    轉入地中心受理職工申請後,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絡函》(附表3),上傳至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傳遞到轉出地中心。

    業務系統與平臺直連的中心,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資訊從中心業務系統傳送到平臺進行傳遞。業務系統暫不與平臺直連的中心,透過平臺WEB客戶端,採取人工錄入方式,將異地轉移接續資訊傳送至平臺進行傳遞。

    二、資訊與資金轉出

    轉出地中心收到轉入地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絡函》後,應透過平臺反饋確認資訊,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一)稽核受理。

    轉出地中心根據接收到的資訊進行以下稽核:

    1.核對職工身份資訊;

    2.依據當地政策稽核是否符合轉出條件。

    稽核透過的,轉出地中心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資訊表》;稽核未透過的,將原因透過平臺反饋至轉入地中心,由轉入地中心告知職工。

    (二)資訊與資金轉出。

    轉出地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資訊表》上傳至平臺,傳遞至轉入地中心。

    資金劃轉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

    1.已連線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的,資金透過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劃轉至轉入地中心,實現與資訊的同步轉出;

    2.未連線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的,資金透過銀行轉賬方式轉至轉入地中心,並在轉賬資訊中註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絡函》編號及職工身份證號碼,格式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絡函》編號#職工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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