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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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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蔡說稅
你描述的人才補助涉稅問題要結合稅收政策和企業實際才能判斷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上述政府人才補助如果符合檔案規定的條件是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即使不符合上述條件,作為收入核算後,又透過“工資薪金”全額進行了列支,也對企業所得稅沒有造成影響。由於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都是根據工資薪金總額按比例提取和准予扣除的,因此,企業反而有可能少繳企業所得稅。
至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要看職工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情況了。如果個人綜合所得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達到了納稅條件,說明員工綜合收入較高,那就應該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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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nice426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⑴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以下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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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企業或個人取得收入,需要依法納稅,這是憲法的規定,也是每個企業與公民應盡的義務。
提問中的描述存在錯誤。
一、企業的稅務處理
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可以作為徵稅收入處理,滿足條件的也可以作為不徵稅處理。
根據描述,企業收到的人才補助,是專款專用,應該是滿足不徵稅收入條件,只是其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收到市政府的人才補助,不會存在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即便是企業將收到的市政府的人才補助,那麼在實際發放給員工時,也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因為收入與支出金額相等,也不會實際產生應納稅所得額,同樣也不會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除非企業在實際發放過程中,沒有依照市政府的檔案規定全部發放給職工,企業從中有貪墨的行為,差額部分肯定是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個人的稅務處理
由於款項是由任職單位直接發給個人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稅務局12366解答,雖然是政府補貼資金,但是透過任職單位發放的,需要併入當月的“工資薪金”中,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需要預扣預繳多少,還需要結合個人的其他收入和扣除專案來決定,單單僅憑2000元/月的補貼金額是無法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