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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消防安全的重點單位,對超市的消防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來規範,首先要監督檢查超市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是監督檢查各類消防設施是否健全,三是監督檢查消防裝置是否保持正常狀態,四是疏散通道和應急安全出口是否規範適用。
超市是消防安全的重點單位,對超市的消防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來規範,首先要監督檢查超市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是監督檢查各類消防設施是否健全,三是監督檢查消防裝置是否保持正常狀態,四是疏散通道和應急安全出口是否規範適用。
一、檢查內容
(一)消防稽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耐火等級;
(三)建築內部裝修;
(四)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
(五)防火、防煙分割槽及建築構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十二)建築滅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標準
(一)消防稽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1.商場、超市、室內市場建築應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驗收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施行後開業的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應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
2.已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築工程不得擅自變更消防設計,如變更應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稽核。
3.凡在城鎮搭建室內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佔用場地等情況,報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稽核。
(二)建築耐火等級
1.設在建築高度超過50米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建築高度超過50米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商住樓的商場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除一類建築以外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和商住樓內部的商場耐火等級應為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設定高層民用建築內的商場防火分割槽、防煙分割槽等均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設在高層建築內的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應設定防煙、排煙設施,並符合規範有關規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面上,應設定發光疏散指示標誌。
3.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的人員集中,發生火災後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百貨樓為重要的公共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防火分割槽等均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商店設計規範》的規定。
4.屋頂採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均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屋頂承重構件應採取外包不燃燒材料、噴塗防火塗料等措施。
(三)建築內部裝修
1.商場、室內集貿市場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2.建築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及安全出口,並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動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範和法規的規定。
3.建築內部裝修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設計所需的淨寬度和數量。
4.無自然採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5.建築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中庭、走馬廊、開敞樓梯、自動扶梯時,其連通部位的頂棚、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6.防煙分割槽的擋煙垂壁,其裝修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四)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
1. 建築的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商店設計規範》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2.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行消防車道。當設環行消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
3.佔地面積超過3000m²的低於24米的商場和室內市場等公共建築,宜設環形消防車道。
(五)防火、防煙分割槽及建築構造
1.一類高層建築的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1000平方米,二類高層建築的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1500平方米,高層建築的每個防煙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且每個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
2.建築高度不足24米的商場、超市、室內市場的最多允許層數、最大允許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3.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的防火分割槽應採用防火牆分隔,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²。當設定自動滅火裝置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1000m²。區域性設定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區域性面積的一倍計算。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1.商場的安全疏散指標按所附設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地下、半地下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2個。但面積不超過50m²,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1個。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3.建築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佈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0m。
多層建築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4.商場、室內市場的疏散門寬度不應小於1.4m,緊靠門口1.4m內不應設定踏步。
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自動啟閉的門應有手動開啟裝置。
5.多層或高層賓館(旅館)飯店設定的樓梯間形式按所附設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6. 高層建築避難層(間)的設定,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7. 高層建築的消防電梯的設定,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1. 建築高度不足24米的每層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建築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的百貨商場、展覽大廳等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除建築面積小於5平方米的衛生間、廁所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二類高層建築中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和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庫房,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消防給水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定應按所附設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5.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
8.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1.高層建築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2.高層建築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3.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 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築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4.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定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2)採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3)封閉避難層(間)。
5.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1)無自然直接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自然直接通風,但長度超過60m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淨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²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6.防煙、排煙設施及通風、空調系統的設定,均應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1.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的消防電源及配電應按所附設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2.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的電氣裝置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線路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3.商場、超市、室內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定。
4.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定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1.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所設定的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採用集中電源作為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使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設定在牆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10m;設定在地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定“禁止鎖閉”的標誌,宜設定“推開”標誌。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定“禁止阻塞”的標誌。
4.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設定應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1.每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m²的百貨樓、展覽樓,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除建築面積小於5平方米的衛生間、廁所外,均應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建築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築的商業樓、商住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二類高層建築內的大於500平方米的營業廳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築物內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採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於3h的隔牆和2h的樓板,並與其他部位隔開和設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的設定應按所附設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應安裝“119”火災定點報警網路系統。
(十二)建築滅火器配置
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內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集貿市場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並掌握使用方法。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2.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3.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4. 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應利用本單位的廣播、電視等傳播裝置,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
5.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知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重點掌握:
(1)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況;
(2)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3)本單位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及使用情況;
(4)本單位重點部位和火災危險性;
(5)本單位消防安全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6)消防檢查內容和方法。
6.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明確和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重點做到: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2)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掌握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4)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預案;
(5)掌握消防設施設定、器材配置及完好執行、使用情況;(6)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7)定期組織員工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8)定期彙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7.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應知應會:
(1)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2)熟知本崗位的火災預防方法;
(3)熟知本崗位火災撲救方法;
(4)熟知預防和逃生自救知識;
(5)會處理突發安全事故;
(6)會報火警;
(7)會使用滅火器材;
(8)會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