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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鑑歷史

    《西泠印社章程》(修訂版)

    (2018年11月13日經西泠印社第十四次社員大會審議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創建於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名稱為西泠印社。

    英文名為Xiling Seal Engravers’ Society,英譯縮寫XSES。

     

    第二條  本社是由全國(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印學家、篆刻家和書畫家、金石鑑賞收藏家及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結成、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團體。

    本社吸收適量國外知名同業專家作為名譽社員。

     

    第三條  本社以儲存金石、研究印學、兼及書畫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定文化自信,堅持文化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發揚愛國愛社傳統,組織和依靠廣大社員,團結國內外印學家、篆刻家和書畫家,聯絡社會各界,從事金石篆刻書畫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開展印學交流與傳播,培養和造就優秀藝術人才,為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本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  本社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經民政部核准,本社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中共杭州市委宣傳部為業務主管部門,西泠印社社務委員會為業務具體管理部門。

     

    第七條  本社社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孤山路3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金石篆刻及書畫學術研究、藝術創作;

    (二) 編輯出版印學和書畫學術著作、藝術圖冊及相關刊物;

    (三) 組織開展促進金石篆刻及書畫藝術創作水平提高與普及的展覽、教學和培訓活動;

    (四)徵集、收藏、展示金石書畫等相關文物和文獻資料;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接受印社內外各界人士和機構的捐贈;

    (五) 組織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介紹和傳播中國的金石書畫藝術。

     

    第三章  社  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分為社員和名譽社員。

     

    第十條  凡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者,須具有中國國籍,擁護本社章程,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良好,在印學或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深資歷,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金石篆刻創作或印學研究上有突出成就的;

    (二) 在書法、中國畫理論和藝術創作上有突出成就和較大影響的;

    (三) 在與本社有關的其他人文社科領域有突出成就和較大影響的全國性領軍人物;

    (四) 因本社事業特殊需要吸納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吸收為本社名譽社員:

    (一)具備社員專業條件的外籍人士(含外籍華人);

    (二) 熱心本社事業併為本社發展提供相當資助和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社會活動家、企業家等各界賢達名士。

    吸收名譽社員入社,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授權,由社長會議審議批准,並通報理事會。

     

    第十二條  社員入社方式分為推薦入社、評獎入社、特邀入社、社友會推薦入社。其中,推薦入社為社員入社的常規和主要方式,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產生;評獎入社、特邀入社、社友會推薦入社的,經理事會授權,由社長會議審議批准,並通報理事會。

    如有特殊個例入社的,經理事會授權,由社長會議審議批准,並通報理事會。

    本社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由本社社長簽章(特殊情況下,可由執行社長簽章)的社員證。

     

    第十三條  推薦入社的,須嚴格把握被推薦人的提名推薦標準,並遵循下列推薦入社流程:

    (一)個人提交入社申請材料,並有本社社員兩人推薦;

    (二)秘書處組織稽核;

    (三)社長會議審議;

    (四)理事會投票表決。

     

    第十四條  因領導工作需要加入本社並擔任社團領導職務者,經本人申請、黨委推薦、社長會議(社員大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提名)審議批准,可為本社社員和擔任相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後,原則上即為自動退社。

    如有特殊情況,須結合其工作資歷與專業成果,經本人申請、黨委研究、社長會議審議通過後,可予保留社籍。

     

    第十五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行使表決權;

    (三)參加本社舉辦的活動並獲得本社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社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按本社文物管理制度規定查閱本社藏品資料;

    (六)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十六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維護本社團結;

    (二)參加和支援本社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完成本社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名譽社員享有除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外的社員其他權利,履行與社員相同的義務。

     

    第十八條  社員應珍惜藝品、愛護本社,自覺維護本社榮譽和社員形象。

    社員除年高體弱等情況外連續兩年無故不履行社員義務,或因違紀違規被處分,或有不良行為對本社造成負面影響的,經秘書處核實後,情節較輕的,由秘書處給予社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秘書處提交社長會議研究,經黨委審議,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暫停社籍等處分。處分決定記入社員檔案,並通報理事會及社員本人。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社秘書處核實、社長會議提議、黨委研究、理事會審議透過,作退社處理:

    (一)嚴重違反本社章程;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受到社內通報批評三次,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兩次;

    (四)本人宣告退社;

    (五)除年高體弱等情況外,連續五年無故不履行社員義務。

     

    第十九條  兩次社員大會之間,由本社秘書處對社員進行重新登記。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社的工作目標、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產生本社理事會;

    (四)審議決定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社長會議提議、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黨委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社年度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社長、副社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社員大會;

    (五)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新社員推薦入社,決定社員的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因特殊情況決定增選理事、副社長及其他人選,增選的理事人數不超過原理事人數的1/5;

    (十)領導本社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社員入社標準和程式,制定和修改本社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社長或執行社長、負責行政的副社長召集,必要時由社長會議報經黨委同意,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書面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社長或執行社長、負責行政的副社長必須在接到書面提議後報告黨委,於三十天內召集之;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社長會議是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本社的領導決策機構,由社長、執行社長、副社長參加,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社長會議由社長或執行社長、負責行政的副社長召集和主持,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社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社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社日常工作;

    (二)根據社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研究落實本社各項重大工作;

    (三)領導、督促、檢查秘書處工作;

    (四)經理事會授權,決定除推薦入社以外的其他新社員入社;

    (五)通報、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視情況需要,可召開社務會議。社務會議由社長、執行社長、副社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是本社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成員組成,對理事會和社長會議、社務會議負責。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社長會議、社務會議領導下處理本社各項日常事務;

    (二)執行社長會議、社務會議、理事會決定;

    (三)準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統一聯絡協調社內外各有關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條  本社設立若干個藝術專門機構,其工作職責是在社長會議、社務會議領導下開展各專項業務活動,由秘書處具體指導和協調。

     

    第三十一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組織協調能力強,品行優秀,在本社有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在本社業務領域內有卓著成就和廣泛影響;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週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黨委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負責行政的副社長經社長會議議定任職分工,擔任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譽社長、名譽副社長、顧問、名譽理事

     

    第三十三條  熱心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熱心本社事業、為本社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並享有較高社會聲望者,或外籍人士(含外籍華人)熱心從事或推動本社對外學術交流和友好交往、在所在國家或地區藝術界享有較高聲望者,經徵得本人同意,由社長會議(社員大會期間由主席團提名)提議、理事會討論透過,可聘為本社名譽社長、名譽副社長、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社長、名譽副社長、顧問、名譽理事對本社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和諮詢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所有名譽職務任期為一屆。期滿後經理事會審議透過,可以續任。

     

    第三十五條  理事因身體等原因連續五年不能參加社團活動的,經本人申請、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可以轉為名譽理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政府撥款;

    (二) 社員會費;

    (三) 其他機構或單位使用本社品牌的收入;

    (四) 社會捐贈、資助;

    (五) 無形資產投入回報;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社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社建立並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社資產由社員大會授權西泠印社社務委員會代為管理,並接受社員大會和所在地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社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社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藏  品

     

    第四十五條  本社藏品來源:

    (一)徵集、收購;

    (二)社員捐贈;

    (三)海內外人士或機構、團體捐贈。

     

    第四十六條  本社藏品屬於國家所有,其儲存、使用、管理須嚴格按照國家文物法律法規及其他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社章程如需修改,須經黨委研究、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社員大會審議透過。

     

    第四十八條  本社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3日第十四次社員大會表決透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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