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已經辦理或者暫未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客棧、招待所、家庭旅館、酒店式公寓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渡假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應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旅館前臺系統(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裝置,以下簡稱“前臺系統”),採集、上傳旅客住宿資訊的行為。
實名,是指住宿旅客本人的真實姓名。
實數,是指實際住宿的旅客人數。
實情,是指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本人登記本人住宿)。
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旅館採集、上傳旅客住宿資訊。
第三條 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安裝應用前臺系統,嚴格落實實名登記。
第四條 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應用前臺系統採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出生日
期、住址、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資訊。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採集、上傳旅客退房資訊。
第五條 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六條 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安排入住。
第七條 中國旅客(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用於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華人民解放軍、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華人永久居留證、外華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華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八條 需要入住旅館但沒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應當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透過全華人口資訊庫查詢核實旅客身份資訊,列印資訊,加蓋公章,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檔案。
需要入住旅館但沒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藉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九條 旅館應當保證前臺系統24小時正常執行。前臺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並在前臺系統恢復執行以後,立即應用前臺系統,補充錄入、上傳旅客住宿資訊。
第十條 旅館應當自行製作並在前臺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檢查旅館前臺系統、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裝置、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二條 旅館前臺工作人員應當透過業務培訓,瞭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前臺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旅館前臺工作人員認真執行本規定,嚴格落實實名登記,或者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獲網上逃犯以及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200元(含)以上的獎勵。獎勵經費由抓獲地公安機關籌措或者從追逃獎勵資金中開支。
第十四條 旅館或者前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省公安廳釋出的《湖南省旅館業住宿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湘公通[2005]65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已經辦理或者暫未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客棧、招待所、家庭旅館、酒店式公寓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渡假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應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旅館前臺系統(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裝置,以下簡稱“前臺系統”),採集、上傳旅客住宿資訊的行為。
實名,是指住宿旅客本人的真實姓名。
實數,是指實際住宿的旅客人數。
實情,是指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本人登記本人住宿)。
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旅館採集、上傳旅客住宿資訊。
第三條 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安裝應用前臺系統,嚴格落實實名登記。
第四條 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應用前臺系統採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出生日
期、住址、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資訊。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採集、上傳旅客退房資訊。
第五條 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六條 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安排入住。
第七條 中國旅客(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用於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華人民解放軍、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華人永久居留證、外華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華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八條 需要入住旅館但沒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應當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透過全華人口資訊庫查詢核實旅客身份資訊,列印資訊,加蓋公章,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檔案。
需要入住旅館但沒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藉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九條 旅館應當保證前臺系統24小時正常執行。前臺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並在前臺系統恢復執行以後,立即應用前臺系統,補充錄入、上傳旅客住宿資訊。
第十條 旅館應當自行製作並在前臺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檢查旅館前臺系統、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裝置、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二條 旅館前臺工作人員應當透過業務培訓,瞭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前臺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旅館前臺工作人員認真執行本規定,嚴格落實實名登記,或者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獲網上逃犯以及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200元(含)以上的獎勵。獎勵經費由抓獲地公安機關籌措或者從追逃獎勵資金中開支。
第十四條 旅館或者前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省公安廳釋出的《湖南省旅館業住宿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湘公通[2005]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