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建築施工企業財務人員向筆者諮詢,4月1日前未完工的工程,或4月1日前已經完工但未結算,4月1日後才結算的工程,應該如何開具發票?筆者建議建築施工企業,要結合業務情形,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操作。
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稅率為10%。4月1日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情形一
此種情形是專案屬於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但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
此時,如果4月1日前發包方已經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建築施工企業可就收到進度款部分,按照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後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情形二
此種情形是專案屬於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且雙方進行了工程進度結算。
這種情形下,對於4月1日之後施工的部分,應區分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分別按照9%稅率和3%徵收率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對於4月1日前已履約部分所對應的工程結算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明確約定,該款項於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何時收到款項確定發票開具稅率。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情形三
此種情形是工程專案已經在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但工程款尚未支付完畢,且未開具發票。
這種情形下,對於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所簽訂建築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那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沒有開具發票,4月1日之後,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補開發票。
值得關注的是,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後按10%的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稅務風險。《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基於此,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卻沒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發票,沒有及時確認銷售收入並納稅,屬於延期繳納增值稅行為,需要繳納滯納金。
情形四
此種情形是發包方或業主是政府部門等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且專案已於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政府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為4月1日之後。
這種情形下,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後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情形五
此種情形是建築合同在4月1日前簽訂,目前專案尚未完工,而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收到了發包方的預付款。
這種情形下,4月1日之後,就收到的預收款收入,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近期,不少建築施工企業財務人員向筆者諮詢,4月1日前未完工的工程,或4月1日前已經完工但未結算,4月1日後才結算的工程,應該如何開具發票?筆者建議建築施工企業,要結合業務情形,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操作。
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稅率為10%。4月1日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情形一
此種情形是專案屬於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但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
此時,如果4月1日前發包方已經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建築施工企業可就收到進度款部分,按照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後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情形二
此種情形是專案屬於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且雙方進行了工程進度結算。
這種情形下,對於4月1日之後施工的部分,應區分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分別按照9%稅率和3%徵收率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對於4月1日前已履約部分所對應的工程結算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明確約定,該款項於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何時收到款項確定發票開具稅率。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情形三
此種情形是工程專案已經在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但工程款尚未支付完畢,且未開具發票。
這種情形下,對於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所簽訂建築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那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沒有開具發票,4月1日之後,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補開發票。
值得關注的是,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後按10%的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稅務風險。《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基於此,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卻沒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發票,沒有及時確認銷售收入並納稅,屬於延期繳納增值稅行為,需要繳納滯納金。
情形四
此種情形是發包方或業主是政府部門等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且專案已於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政府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為4月1日之後。
這種情形下,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後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情形五
此種情形是建築合同在4月1日前簽訂,目前專案尚未完工,而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收到了發包方的預付款。
這種情形下,4月1日之後,就收到的預收款收入,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