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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新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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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柳州長江一號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定在轉角處,確需設定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規定: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淨寬,應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淨寬應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佈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0m。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規定: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定,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但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