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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30559557498013

    1、關於參展費用會計處理。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規定,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6601銷售費用

      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參展的展位費、展位佈置費,是為銷售商品發生的費用,可列入“銷售費用——展覽費”。差旅費、參展人員的伙食費,可列入“銷售費用——差旅費”。

      2、關於網路競價排名服務費會計處理。

      競價排名服務是指由客戶為自己的網頁購買關鍵詞排名,付費高者序列靠前。在同一關鍵詞的廣告中,每次點選價格最高的廣告排列在第一位,其他位置同樣按照廣告主自己設定的廣告點選價格來決定廣告的排名位置。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明確規定,(一)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透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透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2.透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企業在網路發生的競價排名費用,是透過網路媒體和形式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廣告性支出,若取得廣告費發票,應列入“銷售費用——廣告費”。否則,應列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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