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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91914436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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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戴興龍3
可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然後再辦理減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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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建國
可以,這是正當要求,合理合法。按說社保繳費基數補差額。就應該單位補單位應該承擔的統籌部分的差額,個人補個人應負擔的繳費差額部分。
但實踐中的情況比較複雜,是否找得到前單位是一回事,找得到前單位是否肯配合又是一回事,是否會扯皮打官司,是否會影響按時辦理退休,應權衡利弊,再做決定。
按時退休是大事,如果因為扯皮耽誤了退休,損失的就不只是補差的費用,而會耽誤一段時間養老金的領取及退休待遇的享受。所以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要不要找前單位補繳,酌情應對。
單位不交社保屬於違法的
可以要求補交,如果工資裡有明確的社保補貼,補交時要把補貼退回單位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
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