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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

    所以,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透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考慮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發放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2倍工資即可。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例來說,2012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

    至於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三),(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

    一,政策規定

    1,休假時間: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員(當年轉正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每年休假六天;滿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滿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待遇。

    3,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不含節假日)的人員(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師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於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未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單位在規劃年度工作的同時,應對工作人員休假做出統籌安排,並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和人員在崗狀況予以適時調整。工作人員休假應遵循相對集中和適當分散的原則進行,可視工作情況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報告統計制度

    1,對縣(處)級及以上領導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組織部報送《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報備表》備案,其中:各縣(區,市,管委會)黨政一把手,市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休假要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市級黨政一把手和其他廳級領導休假要由市委組織部分另彙總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委備案。

    2,各縣(區,市,管會會),市直各主管部門每年1月份應將本地區,本系統上年休假執行情況彙總,向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報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情況統計表》和《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情況統計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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