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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之聲

    如果你單位主體變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離職時要補償的話,恐怕難以實現。

    原因如下:

    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34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 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其實你們單位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沒必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二、 你想要離職補償的話,看一下公司在其他方面有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綜上所述,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你無法在離職時要求補償,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看一下公司有沒有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情形,有的話,可以索要補償金。

  • 2 # FURAN666777888

    可能要區分情況來看。第一種,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單位,現單位,勞動者三方協議,工齡和相關費用續算;第二種,原單位和勞動者籤離職,勞動者與新單位籤新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原單位離職超過一年,那麼很難有機會追究相回的加班費。結合問題描述來看,可能屬於第二種情況,可以進行人社局舉報、投訴處理。

  • 3 # 大凡田e洞察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33條、34條,不管是法人變更、還是主體變更、合併分立等,勞動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單位硬要你重新籤,你也是可以籤這個合同,但是你應該告知勞動合同法33、34條內容,加班費還是要給的,不能賴掉。

    大凡田,16年HR,專研勞動類法規,悟職場,覓洞見,樂分享。

  • 4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首先你要明白單位的主體變更是什麼意思?法人是什麼概念?以及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單位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兩者的法律意義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人是公司的擬製人格,所以叫法人。法人對外承擔相關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那麼法定代表人,可能是企業的老總,或者是其他自然人。兩者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是你的公司發生了變更。但是法定代表人沒有變。這個時候的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已經發生了變化。

    第二,你要求的是加班費。與勞動合同法第33 34條的規定,沒有太大的聯絡。

    勞動合同法第33 34條,主要是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沒有對加班費的問題,做出規定。

    第三,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從實際操作中,理論上來探討,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你和另外一個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那你原來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是否已經終止?正常的情況下,你和原來公司的勞動關係,要麼是終止,要麼是解除。那麼你在原公司加班的加班費。與新公司的加班費,是不可以連續計算的。如果你向原公司主張加班費,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的你的權力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總結建議,對於這個問題,我看到很多人回答的都沒有針對性。所以你在透過法律維護權力的時候,最好能夠諮詢專業律師給予你專業的指導。否則你可能維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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