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生產裝置管理、購置與驗收、報廢、變更、異動、停復役等的管理內容要求及考核辦法。
1.2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所轄裝置的管理。
2 內容與要求
2.1 裝置管理
2.1.1 裝置整潔,做到
2.1.1.1 裝置無三漏(油、水、氣);
2.1.1.2 裝置標誌編號應齊全、正確、字型正規;
2.1.1.3 敷設的管道、電纜、盤櫃內的二次線等應平直、層次清楚;
2.1.1.4 經常保持無油垢、無灰塵、物見本色,裝置周圍環境清潔、整齊、照明充足。
2.1.2 裝置的技術狀況良好,達到:
2.1. 2.1 裝置能持續地達到額定(或核定)出力,並能隨時投入執行;
2.1. 2.2 裝置效率和各項經濟指標能達到設計水平;
2.1. 2.3 裝置各項執行引數符合有關規程的規定;
2.1.2.4 裝置表計齊全,指示準確;保護、自動、訊號裝置完好,動作準確、可靠;
2.1.2.5 輔助裝置技術狀況良好,能保證主裝置的安全經濟執行;
2.1.2.6 裝置無影響安全、經濟執行的缺陷。
2.1.3 裝置的備品配件要求
2.1.3.1 裝置的備品按定額備全,符合圖紙要求,並符合現場實際,隨時可用;
2.1.3.2 裝置檢修更換的配件、材料等,其材質、加工質量、技術性能符合要求。
2.1.4 裝置基礎管理的要求
2.1.4.1 有健全的裝置檢修工藝規程、質量標準,並認真貫徹執行;
2.1.4.2 有健全的裝置執行規程和巡迴檢查、定期倒換、定期維護制度;
2.1.4.3 裝置檔案、檢修、試驗、執行日誌等原始記錄齊全、準確、填寫(輸入)及時;
2.1.4.4 裝置卡片、圖紙、臺帳與實際相符;
2.1.4.5 裝置大修、小修、維護的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費用定額齊全、先進;
2.1.4.6 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節約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和相關專業技術監督等有計劃,並能認真執行。
2.2 裝置購置與驗收
2.2.1 購置新裝置前必須經過綜合分析論證,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效能可靠,必要時應提出可行性報告。
2.2.2 新購置裝置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使用部門辦理用料計劃,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其費用由專項資金、自行安排資金或大修理資金及生產成本中支付。經批准購置的裝置,由相應物資採購部門負責訂貨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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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新購置的裝置到公司後,由物資採購部門負責通知使用部門,及時派出人員,會同檔案員一起,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隨機備件及技術檔案,並對裝置進行外觀檢查和按製造公司規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2.2.4 新購置的裝置在驗收過程中發現的一切問題,由物資採購部門負責同採購單位進行交涉。
2.2.5 新購置的裝置經驗收合格後,由使用部門辦理領用手續,固定資產還需到財務部辦理有關手續。
2.2.6 新購置的裝置驗收時,由物資採購部門通知檔案室派人參加。由檔案室負責收集裝置圖紙、資料,並登記歸檔,如使用部門需用,應先歸檔後再向檔案室辦理借閱。
2.2.7 新購置的裝置安裝、除錯,由使用部門自行負責,如需其它部門協助,由雙方協商或由生產技術部協調。
2.2.8 如屬基建(擴建)專案的,則按有關驗收標準執行。
2.3 裝置報廢管理
2.3.1 凡屬於固定資產的裝置報廢,均應按本標準辦理報廢批准手續。
2.3.2 裝置報廢的條件是根據裝置的物質壽命、經濟壽命、技術 壽命而定,三者具備其一時即可報廢。
2.3.2.1 物質壽命,也稱自然壽命,指裝置從投入執行到報廢為止的全部時間,是由物質磨損、腐蝕、侵蝕等所決定的壽命。
2.3.2.2 經濟壽命,指裝置物質壽命後期,由於裝置老化,檢修和維護費用日益增加,在經濟上已達到不合理時所決定的壽命。
2.3.2.3 技術壽命,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出現了技術上更先進、經濟上更合理、效能上更可靠的先進裝置,使原有裝置在物質壽命尚未結束就被淘汰,這段時間稱技術壽命。
2.3.3 裝置報廢須由裝置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鑑定表,經財務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的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
2.3.4 欲報廢的裝置,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前,使用部門應保管好,不準拆毀或處理,只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按報廢處理。
2.3.5 經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財務部按財務規定處理。
2.3.6 已批准報廢的裝置,原使用部門應及時報送檔案室,以便對裝置檔案進行整理。
2.4 裝置變更管理
2.4.1 裝置變更分類
2.4.1.1 裝置新裝、改裝、裝置佈置有重大變更時:
2.4.1.2 系統中的主要裝置改變,影響工作流程、系統引數或執行操作;
2.4.1.3 在廠房平面佈置中佔相當位置或改變主要裝置的位置;
2.4.1.4 改變房屋結構或主要通道的走向;
2.4.1.5 影響公司廠區平面佈置。
2.4.2 裝置變更的手續
2.4.2.1 凡屬裝置變更,應事先寫出“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事後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據此修改記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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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紙。
2.4.2.2 凡因事故搶修,使裝置變動,無論永久性或臨時性的,事後必須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據此修改記錄和圖紙。
2.4.3 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裝置變更,如有全套完整詳細的竣工圖紙,可不依本標準辦理。但凡因基本建設工程而影響現有裝置變更,由負責該專案裝置的部門,按本標準辦理“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送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以便修改記錄和圖紙。
2.4.4 辦理程式
2.4.4.1 需裝置變更的部門事先填寫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一式三份。
2.4.4.2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經專案部稽核,生產技術部審定,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4.4.3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一般應在開工前十天提出,重大的專案須在三十天前提出,所有裝置變更專案必須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2.4.4.4 凡改進工程、大修工程、技術設計及施工計劃中經上級批准的裝置變更,不必提出“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但必須執行.“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的規定。在報告中註明所據的批准檔名稱和文號。
2.4.4.5 裝置變更竣工後七天內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裝置變更後影響執行操作的專案,須在裝置起動或操作前五天由裝置變更部門繪製出裝置變更後的圖紙及註明操作步驟,經批准後交執行部門或有關部門,作為操作使用。
2.4.5 對“申請單”和“執行單”的要求。
2.4.5.1 要嚴肅認真的按申請單和報告單的內容填寫。
2.4.5.2 申請報告單應附圖紙或註明尺寸的簡圖,並有附加說明和有關資料等。有關作業系統的變更,應同時附改前及改後的作業系統圖。
執行報告單應附修改後正式圖樣,以便檔案室照圖樣復曬圖紙傳送有關部門進行修改。
2.4.5.3 圖紙或簡圖上應有有關的各系統、機件的名稱及規範。
2.4.5.4 改進工程已有詳細竣工驗收圖及資料時,可不必重複附報,但應在報告單上註明有關圖號。
2.4.5.5 “執行報告單”的審定人應審定核實的內容:
所述裝置變更內容是否確切和完全;
核准手續是否已按規定辦理;
變更後的效果如何。
2.4.6 檔案室應根據“執行報告單”填寫“裝置變更通知單”(附錄C),經生產技術部主任會籤,發給有關部門,限期將需要更改的圖紙或資料進行更改。
2.4.7 接到“裝置變更通知單”的部門,應在三天內更改完畢,更改後應填寫“修改完成單”(附錄D)送檔案室存檔。
2.5 裝置異動的管理
2.5.1 裝置異動的範圍
2.5.1.1 主裝置的改變不影響裝置的出力、安全及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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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裝置新裝、改裝、拆除及裝置佈置的改變。
2.5.1.3 保護裝置接線上有變化。
2.5.1.4 輔助裝置及其他變動,影響到記錄、圖紙、技術資料等。
2.5.2 異動手續
2.5.2.1 裝置的異動均由部門在工作開始前一日提出申請,申請單一式三份,並附異動前後的系統圖紙及異動方案,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組織實施。
2.5.2.2 異動竣工後,責任部門應在三天之內向生產技術部提供變動後的竣工圖及資料,並會同生產技術部有關人員核對。
2.5.2.3 經核對後,由生產技術部將異動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在二週內根據竣工圖繪製符合現場實際的圖紙。
2.6 裝置停復役排程管理
2.6.1 凡屬中調和排程管轄範圍的裝置停役或試驗,除事故處理的緊急情況外,應按照排程規程填寫停役申請單,經專案部(或生產技術部)、公司領導稽核批准後,交由值長向排程提出申請。
2.6.2 非中調或排程管轄的其他裝置的停役或試驗,除事故處理外,一般須提前一天填寫工作票交值長稽核,值長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停運,並佈置有關人員將裝置停止執行,執行停役裝置的安全措施。值長在許可工作票時,須把住工期關。輔助裝置除門機、行車、氣機外,工期一律不得超過七天,值長應將許可工作的情況報告專案部和生產技術部。
2.6.3 檢修工作完畢後,在恢復執行前由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若是大修還應履行三級驗收手續後方可恢復執行或備用。
2.6.4 若在許可的裝置停役期限內完不成檢修工作的,應在不超過計劃工期二分之一前提出延期申請,辦理工作票延長手續。
3 管理考核
按公司《生產執行維護小修及管理承包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考核。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生產裝置管理、購置與驗收、報廢、變更、異動、停復役等的管理內容要求及考核辦法。
1.2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所轄裝置的管理。
2 內容與要求
2.1 裝置管理
2.1.1 裝置整潔,做到
2.1.1.1 裝置無三漏(油、水、氣);
2.1.1.2 裝置標誌編號應齊全、正確、字型正規;
2.1.1.3 敷設的管道、電纜、盤櫃內的二次線等應平直、層次清楚;
2.1.1.4 經常保持無油垢、無灰塵、物見本色,裝置周圍環境清潔、整齊、照明充足。
2.1.2 裝置的技術狀況良好,達到:
2.1. 2.1 裝置能持續地達到額定(或核定)出力,並能隨時投入執行;
2.1. 2.2 裝置效率和各項經濟指標能達到設計水平;
2.1. 2.3 裝置各項執行引數符合有關規程的規定;
2.1.2.4 裝置表計齊全,指示準確;保護、自動、訊號裝置完好,動作準確、可靠;
2.1.2.5 輔助裝置技術狀況良好,能保證主裝置的安全經濟執行;
2.1.2.6 裝置無影響安全、經濟執行的缺陷。
2.1.3 裝置的備品配件要求
2.1.3.1 裝置的備品按定額備全,符合圖紙要求,並符合現場實際,隨時可用;
2.1.3.2 裝置檢修更換的配件、材料等,其材質、加工質量、技術性能符合要求。
2.1.4 裝置基礎管理的要求
2.1.4.1 有健全的裝置檢修工藝規程、質量標準,並認真貫徹執行;
2.1.4.2 有健全的裝置執行規程和巡迴檢查、定期倒換、定期維護制度;
2.1.4.3 裝置檔案、檢修、試驗、執行日誌等原始記錄齊全、準確、填寫(輸入)及時;
2.1.4.4 裝置卡片、圖紙、臺帳與實際相符;
2.1.4.5 裝置大修、小修、維護的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費用定額齊全、先進;
2.1.4.6 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節約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和相關專業技術監督等有計劃,並能認真執行。
2.2 裝置購置與驗收
2.2.1 購置新裝置前必須經過綜合分析論證,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效能可靠,必要時應提出可行性報告。
2.2.2 新購置裝置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使用部門辦理用料計劃,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其費用由專項資金、自行安排資金或大修理資金及生產成本中支付。經批准購置的裝置,由相應物資採購部門負責訂貨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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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新購置的裝置到公司後,由物資採購部門負責通知使用部門,及時派出人員,會同檔案員一起,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隨機備件及技術檔案,並對裝置進行外觀檢查和按製造公司規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2.2.4 新購置的裝置在驗收過程中發現的一切問題,由物資採購部門負責同採購單位進行交涉。
2.2.5 新購置的裝置經驗收合格後,由使用部門辦理領用手續,固定資產還需到財務部辦理有關手續。
2.2.6 新購置的裝置驗收時,由物資採購部門通知檔案室派人參加。由檔案室負責收集裝置圖紙、資料,並登記歸檔,如使用部門需用,應先歸檔後再向檔案室辦理借閱。
2.2.7 新購置的裝置安裝、除錯,由使用部門自行負責,如需其它部門協助,由雙方協商或由生產技術部協調。
2.2.8 如屬基建(擴建)專案的,則按有關驗收標準執行。
2.3 裝置報廢管理
2.3.1 凡屬於固定資產的裝置報廢,均應按本標準辦理報廢批准手續。
2.3.2 裝置報廢的條件是根據裝置的物質壽命、經濟壽命、技術 壽命而定,三者具備其一時即可報廢。
2.3.2.1 物質壽命,也稱自然壽命,指裝置從投入執行到報廢為止的全部時間,是由物質磨損、腐蝕、侵蝕等所決定的壽命。
2.3.2.2 經濟壽命,指裝置物質壽命後期,由於裝置老化,檢修和維護費用日益增加,在經濟上已達到不合理時所決定的壽命。
2.3.2.3 技術壽命,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出現了技術上更先進、經濟上更合理、效能上更可靠的先進裝置,使原有裝置在物質壽命尚未結束就被淘汰,這段時間稱技術壽命。
2.3.3 裝置報廢須由裝置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鑑定表,經財務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的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
2.3.4 欲報廢的裝置,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前,使用部門應保管好,不準拆毀或處理,只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按報廢處理。
2.3.5 經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財務部按財務規定處理。
2.3.6 已批准報廢的裝置,原使用部門應及時報送檔案室,以便對裝置檔案進行整理。
2.4 裝置變更管理
2.4.1 裝置變更分類
2.4.1.1 裝置新裝、改裝、裝置佈置有重大變更時:
2.4.1.2 系統中的主要裝置改變,影響工作流程、系統引數或執行操作;
2.4.1.3 在廠房平面佈置中佔相當位置或改變主要裝置的位置;
2.4.1.4 改變房屋結構或主要通道的走向;
2.4.1.5 影響公司廠區平面佈置。
2.4.2 裝置變更的手續
2.4.2.1 凡屬裝置變更,應事先寫出“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事後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據此修改記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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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紙。
2.4.2.2 凡因事故搶修,使裝置變動,無論永久性或臨時性的,事後必須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據此修改記錄和圖紙。
2.4.3 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裝置變更,如有全套完整詳細的竣工圖紙,可不依本標準辦理。但凡因基本建設工程而影響現有裝置變更,由負責該專案裝置的部門,按本標準辦理“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報送生產技術部和檔案室,以便修改記錄和圖紙。
2.4.4 辦理程式
2.4.4.1 需裝置變更的部門事先填寫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一式三份。
2.4.4.2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經專案部稽核,生產技術部審定,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4.4.3 “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一般應在開工前十天提出,重大的專案須在三十天前提出,所有裝置變更專案必須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2.4.4.4 凡改進工程、大修工程、技術設計及施工計劃中經上級批准的裝置變更,不必提出“裝置變更申請報告單”,但必須執行.“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的規定。在報告中註明所據的批准檔名稱和文號。
2.4.4.5 裝置變更竣工後七天內提出“裝置變更執行報告單”。裝置變更後影響執行操作的專案,須在裝置起動或操作前五天由裝置變更部門繪製出裝置變更後的圖紙及註明操作步驟,經批准後交執行部門或有關部門,作為操作使用。
2.4.5 對“申請單”和“執行單”的要求。
2.4.5.1 要嚴肅認真的按申請單和報告單的內容填寫。
2.4.5.2 申請報告單應附圖紙或註明尺寸的簡圖,並有附加說明和有關資料等。有關作業系統的變更,應同時附改前及改後的作業系統圖。
執行報告單應附修改後正式圖樣,以便檔案室照圖樣復曬圖紙傳送有關部門進行修改。
2.4.5.3 圖紙或簡圖上應有有關的各系統、機件的名稱及規範。
2.4.5.4 改進工程已有詳細竣工驗收圖及資料時,可不必重複附報,但應在報告單上註明有關圖號。
2.4.5.5 “執行報告單”的審定人應審定核實的內容:
所述裝置變更內容是否確切和完全;
核准手續是否已按規定辦理;
變更後的效果如何。
2.4.6 檔案室應根據“執行報告單”填寫“裝置變更通知單”(附錄C),經生產技術部主任會籤,發給有關部門,限期將需要更改的圖紙或資料進行更改。
2.4.7 接到“裝置變更通知單”的部門,應在三天內更改完畢,更改後應填寫“修改完成單”(附錄D)送檔案室存檔。
2.5 裝置異動的管理
2.5.1 裝置異動的範圍
2.5.1.1 主裝置的改變不影響裝置的出力、安全及操作的。
3/61
2.5.1.2 裝置新裝、改裝、拆除及裝置佈置的改變。
2.5.1.3 保護裝置接線上有變化。
2.5.1.4 輔助裝置及其他變動,影響到記錄、圖紙、技術資料等。
2.5.2 異動手續
2.5.2.1 裝置的異動均由部門在工作開始前一日提出申請,申請單一式三份,並附異動前後的系統圖紙及異動方案,經生產技術部稽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組織實施。
2.5.2.2 異動竣工後,責任部門應在三天之內向生產技術部提供變動後的竣工圖及資料,並會同生產技術部有關人員核對。
2.5.2.3 經核對後,由生產技術部將異動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在二週內根據竣工圖繪製符合現場實際的圖紙。
2.6 裝置停復役排程管理
2.6.1 凡屬中調和排程管轄範圍的裝置停役或試驗,除事故處理的緊急情況外,應按照排程規程填寫停役申請單,經專案部(或生產技術部)、公司領導稽核批准後,交由值長向排程提出申請。
2.6.2 非中調或排程管轄的其他裝置的停役或試驗,除事故處理外,一般須提前一天填寫工作票交值長稽核,值長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停運,並佈置有關人員將裝置停止執行,執行停役裝置的安全措施。值長在許可工作票時,須把住工期關。輔助裝置除門機、行車、氣機外,工期一律不得超過七天,值長應將許可工作的情況報告專案部和生產技術部。
2.6.3 檢修工作完畢後,在恢復執行前由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若是大修還應履行三級驗收手續後方可恢復執行或備用。
2.6.4 若在許可的裝置停役期限內完不成檢修工作的,應在不超過計劃工期二分之一前提出延期申請,辦理工作票延長手續。
3 管理考核
按公司《生產執行維護小修及管理承包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