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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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61566912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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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江東去139617
按法律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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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聆聽之幸福1019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使用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是改裝、損壞燃氣表,使燃氣錶慢走、不走甚至倒走;
第二是在供氣管道上私自接線,繞過燃氣表;
第三是繞越法定用氣計量裝置。
關於偷盜燃氣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盜竊煤氣、天然氣的,構成盜竊罪。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裝置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盜竊油氣,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 最新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數額適用推算的方法。〔2013〕法釋8號第四條 (三)
“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
“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5、《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盜竊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