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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59067271803267

    1、禁足:  ①、終身禁足:將會被永遠禁足於自己的寢宮,足不出戶,無侍女侍奉,留妃位,無上殿赦令,其餘人等不可前去請安和看望。此條只有皇上,皇后掌鳳印者與側後、懿月長公主可執行。(適用於高位后妃)  ②、指日禁足:在指定的日子中,在自己寢宮中思過,貼身婢女在旁服侍,期限視情節嚴重與否而定,期限未到,不得擅自出門,也不得擅自與他人聯絡,無上殿赦令,其餘人等不可前去請安和看望。此條只有上殿、正一品以上的妃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妃嬪懲罰不可超過三個月)  2、罰抄、罰跪:在指定的日子裡,抄好被罰的東西;或者在指定的時間裡跪在地面上。此條只有上殿,皇后,位及妃者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3、掌嘴、掌臉:用戒尺或者吩咐宮女打臉,掌嘴,此條只有上殿,皇后、側後與太妃,位及妃者,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4、杖刑: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腿部,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此條只有皇后及妃者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5、笞刑:用以竹、木板責打背部,此條只有皇后,太妃,位及妃者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6、拶刑:夾手指頭,也就是所謂的“十指痛歸心”,此條只有皇后,正一品以上妃才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揭秘:古代皇帝懲罰後宮妃子的刑法有哪些?  7、降級、降位:貶降品級和位份,此條只有皇上,皇后,掌鳳印者或側後、懿月長公主可執行(適用所有後妃)  8、貶奴:廢除宮妃份位,貶為宮女,此條只有皇上,皇后可執行(適用所有後妃)  9、冷宮:褥奪妃位,送進冷宮,終身不出;無皇上和太后赦令,其他人等也不可前去請安和看望,此條只有皇上,皇后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10、幽死:褥奪妃位,關進小黑屋悶死,無上殿赦令,其他人等也不可前去請安和看望。此條只有皇上,皇后可執行(適用於所有後妃)  11、刑舂:廢除妃位,在施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穀、舂米之勞役。此條只有皇上,皇后,掌鳳印者或側後、懿月長公主可執行(適用重大犯錯者)  12、放刑:廢除妃位(不受皮肉之苦),貶為庶民,永世不可踏入帝都。此條只有皇帝,皇后可執行(適用重大犯錯者)  13、徒刑:廢除妃位,在天牢中服刑(分別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後貶為庶民。此條只有皇帝,皇后可執行(適用重大犯錯者)  14、賜死:賜三尺白綾,懸樑自盡。賜毒酒,穿腸而死,至於死法由執行者想,切記后妃應留全屍。此條只有皇上,皇后可執(適用於所有後妃)  15、死刑:屬於重大過錯,或者是受家族牽連【九族連誅等】。此條只有皇帝,皇后可執行。  其他刑罰:  1、罰跪:罰跪在某一處跪地思過,不可藏匿使用軟墊類物件,兩個時辰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3級或以上妃嬪。  2、面壁:罰站面向某一個地方思過,不可隨意活動、行走,兩個時辰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3、掌嘴:擊打下顎,至口角紅腫出血為止,20次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4、抄書:抄寫《佛經》、《女經》、《女訓》、宮規等,除每日三個時辰睡眠和用膳外,不得停頓休息,50遍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5、禁食:禁食三餐,同時禁酒水,三日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6、杖責:用木板擊打臀部以下腿部,30次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7、鞭刑:用鞭子抽打臀部,20次以下,可懲罰比自己低5級或以上妃嬪。  8、笞杖:用木板擊打臀部,30次以下,一宮之主可對本宮施行。  9、禁足:關閉宮門,禁止其他人探視,三個月以下,僅從三品(含)以上妃嬪有權。  10、降級:對妃以下妃嬪實行降位分等級,僅從一品(含)以上妃嬪有權。  11、褫奪封號:褫奪封號,奪去妃嬪封號褫奪封號比降級更有損妃嬪顏面,太后、皇帝、皇后、協理六宮者有權。揭秘:古代皇帝懲罰後宮妃子的刑法有哪些?  12、貶黜:貶為宮婢或官婢,宮婢則入辛者庫、浣衣局勞動,官婢則入各王府、官府做馬房、恭房雜役,太后、皇帝、皇后、協理六宮者有權  13、打入冷宮:除華服,遣散宮婢、幽禁於冷宮中,不得主動與外界接觸,得特赦令可釋放,太后、皇帝、皇后、協理六宮者有權。  14、賜死:賜三尺白綾、匕首一把、毒酒一杯,自選其一了斷,皇帝、皇后、協理六宮者有權  15、連坐:禍急家人,重則抄家滅族,唯皇帝、皇后有權。

  • 2 # 淡淡清茶53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別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別如下: 

    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穀、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4. 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5.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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