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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95107939309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

    左轉向燈

    、變換使用

    遠、近光燈

    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

    右轉向燈

    ,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

    近光燈

    ,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

    近光燈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

    轉向燈

    ,夜間行駛開啟

    近光燈

      (四)遇放行訊號時,依次透過;

      (五)遇停止訊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

    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

    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

    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

    遠光燈

    。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

    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

    遠近光燈

    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

    危險報警閃光燈

    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

    示廓燈和後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線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線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

    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

    左轉向燈

    ,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

    右轉向燈

    ,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

    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

    ,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

    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

    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透過顯示屏等方式釋出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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