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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裝置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簽字。
【釋義】
一、本條所稱的安全裝置,是要是指為了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於救援而安裝使用的裝置和器械,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裝置以及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包括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監測儀等。
安全裝置的質量好壞,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否及時進行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實踐中,因為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有關標準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損失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於安全裝置對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有必要對安全裝置進行自始至終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因此,本條規定,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是一條概括性規定,內容非常豐富,涉及安全裝置的各個環節要求。現行有關法律對安全裝置的標準問題也有相關規定。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煤礦企業使用的裝置、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為了保證安全裝置在安裝使用後處於正常運轉的狀態,真正起到保證安全生產的作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裝置的使用,也有相關規定,與本法相銜接。如礦山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裝置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也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各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高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為了明確對安全裝置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的責任,增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心,促使其認真按照要求對安全裝置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本條還規定對維護、保養、檢測的有關情況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記錄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地點、人員、安全裝置的名稱、結果,發現的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情況等。需要在記錄上簽字的有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保養、檢測的技術人員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要簽字。這樣規定,也有利於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劃分,為正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供第一手的證據。
回覆列表
第三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