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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南山區積分入學辦法

      學位申請人

      (特指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小學畢業生及申請轉學插班的學生,下同)及其父母(特指學位申請人的父親、母親或其法定監護人,下同)

      戶籍、居住證對應分值

      ①學位申請人是深圳戶籍人口,具體分3類:

      A:學區內戶籍且戶主是其父母——30分

      B:南山區戶籍——26分

      C:南山區以外深圳市其他區戶籍——20分

      ②學位申請人屬於非深圳戶籍人口(含港澳籍),具體分4類:

      D:父母一方是深戶,另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證(含父母均為深戶)——20分

     E:父母為非深戶但均持有有效居住證——18分

      F:父母一方為深戶或持有有效居住證,另一方為非深戶且未持有有效居住證——0分

      G:父母屬於享受相關政策優惠人員——20分

      溫馨提示:港澳籍適齡兒童申請小一、初一學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詳見當年招生指南。

      學位申請人及家庭用於申請學位的房產情況對應分值

      ①學區內購房具體分為8類:

      A: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滿3年以上且持有產權佔比51%(含)以上——40分

      B: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3年以下滿2年以上且持有產權佔比51%(含)以上——38分

      C: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2年以下滿1年以上且持有產權佔比51%(含)以上 ——36分

      D: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1年以下且持有產權佔比51%(含)以上 ——34分

      E: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持有產權佔比低於51%(不含)高於30%(含) ——30分

      F:學區內購住宅性質房產,持有產權佔比低於30%(不含) ——20分

      G:學區內購合法集資房或者合法自建房(需提供街道辦證明) ——20分

      H:學區內購單位自建房(需提供單位內部買賣合同)——15分

      特別提示: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請對照選項A、B、C、D、E,選擇對應的一項。

      用於申請學位的房產持有人必須為學位申請人父母。使用上述A、B、C、D類房產申請學位時,如果學位申請人使用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購買的房產,則該房產的購買人與學位申請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登記資訊必須在同一戶口上。

      購房時長為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登記日期到入學當年8月31日之間的時長。在報名工作開始前未取得入學當年8月31日之前正式入夥通知書的房產不能用於申請學位。

      ②學區內租房具體分為8類:

      I:租住政府廉租房、公租房、週轉房——20分

      注:(1)可以用於申請學位的政府廉租房、公租房、週轉房專指住宅性質房產,其合法承租人將此類房屋轉租他人屬於違法行為,其他人員租賃此類房產不具備合法學位申請資格;(2)用於申請學位的房產為透過定向配租方式取得的公租房,按租住單位宿舍類房產積分。

      J: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產申請學位,但申請人的戶口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登記資訊不在一起——20分

      K:租住住宅性質房產滿5年以上——15分

      L:租住住宅性質房產5年以下滿3年以上——12分

      M:租住住宅性質房產3年以下滿2年以上——9分

      N:租住住宅性質房產2年以下滿1年以上——7分

      O:租住單位宿舍滿2年以上——9分

      P:租住單位宿舍不滿2年——7分

      特別提示:

      深圳戶籍學位申請人無房加分項:申請人全家成員在深圳市域內沒有房產,具體分2類——α、學位申請人戶籍屬於其申請學校學區範圍內且戶主是其父母——12分;β、不滿足“α”中所述條件的其他深圳市戶籍學位申請人——7分。

      用於申請學位的房產承租人須為學位申請人父母。

      能提供入學前一年4月30日前簽訂且有效期延續至入學當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賃憑證》(紅本)才能積分,不能提供則非深戶籍學位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深戶學位申請人不能積分。租住時長為辦理《房屋租賃憑證》(紅本)之日到入學當年4月30日之間的連續不間斷時長。

      只能提供“居住資訊登記證明”或《房屋租賃資訊》(藍本)均不能積分。

      學位申請人父母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情況對應分值

      學位申請人父母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情況對應分值

      特別提示:學位申請人父母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特指其同時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①非深圳戶籍學位申請人,分為2類:

      A:截至入學當年4月30日學位申請人父母均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且申請入學時其社保卡具備有效使用功能(單親家庭按雙社保計分,但需查驗相關法定證件或文書)——10分

      B:截至入學當年4月30日學位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且申請入學時其社保卡具備有效使用功能——5分

      ②學位申請人為深圳戶籍——10分

      加分項

      1、計生加分項

      學位申請人為獨生子女,加1分。

      2、戶籍時長加分項

      根據學位申請人最近一次轉入現戶籍類別(南山區戶籍、南山區外深圳市其他區戶籍)時間至入學當年4月30日時長為加分依據,具體分2類:

      截至入學當年4月30日,南山區戶籍時長每滿1年加1.5分,最高加分不超過7.5分,不滿1年不加分;

      截至入學當年4月30日,南山區以外深圳市其他區戶籍時長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不滿1年不加分。

      3、學位申請人父母繳納社會保險時長(及初一學位申請人的深圳市小學學籍時長)加分項:

      從社保連續繳納的第13個月開始計分,截至入學當年4月30日,每繳納1個月加0.1分,累計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連續繳納不滿1年的,不具備學位申請資格(該加分項以父母繳納社保時間長的一方計)。

      初一學位申請人父母雙方繳納社保(不包含補繳)時長均超過72個月,且該申請人具有深圳市小學6年完整學籍,可再加1.5分。小一學位申請人父母只須雙方繳納社保(不包含補繳)時長均超過72個月,即可再加1.5分。

      學位申請人為深圳戶籍人口,該加分項按11.5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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