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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並按照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
三、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示。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四、刪除第五十一條。
五、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責令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刪除第六十六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五、將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