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釋出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釋出案例等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負責統一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一推進、協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和不統一等情形,應當及時總結經驗,透過答覆、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
第五條 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徵集、審查、釋出、編纂和評估等工作。其他部門釋出的典型案例等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觀點、裁判標準相沖突,不得冠以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案例等類似名稱。
第六條 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法官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審委會、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三)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五)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七)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八)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援其主張的;(九)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類案檢索可以只檢索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
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反映類案檢索結果,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時一併提交。類案檢索報告應當隨案歸入副卷。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評議內容。
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援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
第九條 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 待決案件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或者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建議提交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院庭長髮現待決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依照程式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適宜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層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審委會討論。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 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歸入副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送審委會委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管辦負責整理存檔。
第十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與專業法官會議意見、審委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認真梳理總結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應當透過案件質量評查、群眾來信等途徑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
第十四條 對於透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可以透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審委會討論,以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臺及其資料庫,審管辦、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資訊科技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統一法律適用平臺及其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執行維護和升級完善。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復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後,審管辦應當及時組織編纂並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死刑複核案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標準和數量,由各刑事審判庭根據保密要求自行確定。
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由各審判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隨案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第十七條 對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例,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例巳經不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者相關裁判巳經被改判、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審管辦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審判人員在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升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審判人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梳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情況應當計入工作量。各部門和審判人員推薦或編纂案例被審委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被審委會採納形成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可以作為績效考核時的加分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釋出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釋出案例等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負責統一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一推進、協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和不統一等情形,應當及時總結經驗,透過答覆、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
第五條 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徵集、審查、釋出、編纂和評估等工作。其他部門釋出的典型案例等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觀點、裁判標準相沖突,不得冠以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案例等類似名稱。
第六條 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法官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審委會、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
(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
(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八)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援其主張的;
(九)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類案檢索可以只檢索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
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反映類案檢索結果,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時一併提交。類案檢索報告應當隨案歸入副卷。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評議內容。
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援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
第九條 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 待決案件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或者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建議提交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院庭長髮現待決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依照程式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適宜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層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審委會討論。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 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歸入副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送審委會委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管辦負責整理存檔。
第十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與專業法官會議意見、審委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認真梳理總結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應當透過案件質量評查、群眾來信等途徑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
第十四條 對於透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可以透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審委會討論,以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臺及其資料庫,審管辦、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資訊科技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統一法律適用平臺及其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執行維護和升級完善。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復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後,審管辦應當及時組織編纂並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死刑複核案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標準和數量,由各刑事審判庭根據保密要求自行確定。
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由各審判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隨案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第十七條 對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例,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例巳經不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者相關裁判巳經被改判、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審管辦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審判人員在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升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審判人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梳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情況應當計入工作量。各部門和審判人員推薦或編纂案例被審委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被審委會採納形成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可以作為績效考核時的加分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