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置辦法的規定。
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另根據本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土地違法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2)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3)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4)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5)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6)超過批准的數量或者規定的標準佔用土地的;
(7)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8)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9)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10)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
(11)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2)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
(14)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15)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受到追究。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
這裡講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在違法事實清楚,案件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有處罰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作法。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危害很大。
一是放縱違法行為人繼續違法,破壞國家土地管理秩序;
二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並繼續遭受損害;
三是嚴重敗壞行政執法機關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這種讀職枉法行為,人民不允許、國家不允許、法律也不允許,必然要依法受到追究。
三、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置。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土地管理秩序,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承包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規定了三項處置辦法:
1.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事項,由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認為有必要自行處理的,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
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依其應負的責任,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本條規定的宗旨在於加強和完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防止和糾正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可能發生的不法行為,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正確和有效的實施。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置辦法的規定。
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另根據本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土地違法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2)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3)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4)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5)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6)超過批准的數量或者規定的標準佔用土地的;
(7)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8)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9)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10)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
(11)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2)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
(14)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15)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受到追究。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
這裡講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在違法事實清楚,案件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有處罰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作法。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危害很大。
一是放縱違法行為人繼續違法,破壞國家土地管理秩序;
二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並繼續遭受損害;
三是嚴重敗壞行政執法機關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這種讀職枉法行為,人民不允許、國家不允許、法律也不允許,必然要依法受到追究。
三、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置。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土地管理秩序,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承包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規定了三項處置辦法:
1.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事項,由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認為有必要自行處理的,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
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依其應負的責任,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本條規定的宗旨在於加強和完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防止和糾正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可能發生的不法行為,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正確和有效的實施。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