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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劍利刃

    一、設立縣級市的標準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常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十二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十五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十五億元(經濟指標均以一九九○年不便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十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一百元,總收入不少於六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七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並不少於十二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十二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八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八十元,總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六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十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八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六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六十元,總收入不少於四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務。


    3. 城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 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四十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二十五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一億元,上解指出超過50%,經濟發達,佈局合理的縣。


    3. 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六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四萬。


    (五) 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 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 設定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佈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 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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