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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 使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 《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 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 “全國總工會”)貫徹落實中央有 關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 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 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 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 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 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 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根據財政部、華人民銀行的 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 《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 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 (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級主管工會批准。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最佳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 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 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 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 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 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資訊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 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 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 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 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 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 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 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 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 盈、固定資產處置淨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 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 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所在 省級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 政劃撥或委託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 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 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 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賬戶管理。

      第三章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 活動。

      第七條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 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 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 福利支出。包括: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於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 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於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 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 授課人員酬金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 會組織的職工業餘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 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於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 的伙食補助費。

      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不設定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紀念品。

      文體活動中開支的伙食補助費,不得超過當地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標準。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 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遊秋遊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 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 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 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 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 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四)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 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 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 (即:新年、春節、 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 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工 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去世時,可以給予 一定金額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發放一定金額的紀念品。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於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範和 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第九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 出。包括:勞動關係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 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和其他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係協調費。用於推進建立勞動關係和諧企 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諮詢 活動、集體合同示範文字印製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 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監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 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 職工勞動保護髮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費。用於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 宣傳、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 因致困時,基層工會可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

      (五)送溫暖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 涼、金秋助學和冬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助職工和會員參 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 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 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 管理辦法為準。

      (二)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 各項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 法為準。

      (三)專項業務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 設、建家活動、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 室等建立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 覽室和職工書屋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 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女職 工工作性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 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 其獎勵支出。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 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經上級批准評選表彰的 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 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 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基層工會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發放補 貼的管理辦法由省級工會制定。

      第十一條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 程、裝置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資訊網路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 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淨損失、捐贈、 贊助等。

      第十四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 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 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 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 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 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 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 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 程式後報上級工會批准。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 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式與 預算編制審批程式一致。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應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 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 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 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 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定會計機 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 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定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 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 (街道)、開發區 (工 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託本單位財 務部門或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 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全國總工會負責對全國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 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 “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省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 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 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 情況。

      第二十一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 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 法接受並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 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 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 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 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 “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併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 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 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 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 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 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級工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產業和本系統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 支出範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許可權,規範活動開展。 各省級工會制定的實施細則須報全國總工會備案。基層工會 制定的相關辦法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華全國總 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 2014〕23號)和 《全總財務部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 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工財發〔 2014〕69號) 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基層工會預算編制審批管理辦法由全國總 工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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