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新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實施條例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就企業工資薪金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1、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注: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三費”和“五險一金”是針對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而言的,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把“三費”、“五險一金”等列入“職工薪酬”的範圍).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對2007年度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未實際使用部分今後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未使用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及核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如下:
—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三)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撥繳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專用憑據,據此在稅前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號)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一)工資新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實施條例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就企業工資薪金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1、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注: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三費”和“五險一金”是針對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而言的,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把“三費”、“五險一金”等列入“職工薪酬”的範圍).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對2007年度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未實際使用部分今後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未使用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及核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如下:
—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三)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撥繳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專用憑據,據此在稅前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號)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