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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遺棄罪: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對於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該男子活埋自己老母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對活埋以前的行為,應當以虐待罪和遺棄罪定罪量刑,另外其母親被救起屬於未遂,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從目前已經查明的情況來看,馬某某的犯罪情節比較複雜,因此對馬某某量刑,要看檢察院和法院的辦案智慧了。

    1、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泯滅人性,有違道德倫理,犯罪物件是朝夕相處的母親,依法應當從重、加重處罰。

    a、馬某某將母親遺棄到一個墓坑活埋,手段極其殘忍,應當加重處罰。

    b、活埋其母親後,嫌疑人馬某某離開家人的視線,獨自一人出走失聯,這無疑拖延了營救老人的寶貴時間。後來警方調查的時候,也極度不配合,掩飾犯罪事實,在客觀上延誤了搶救老人的時間。

    2、由於第三人的及時報案,致使老人最終被救,馬某某的犯罪屬於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根據目前已披露的情況,其母被救後,反而擔心其兒子被判重刑。因此,如果其母願意出具刑事諒解書,馬某某有希望獲得酌情從輕處理。

    總的來講,該男子將自己老母親活埋與廢棄墓坑中,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

  • 2 # 實體店老王

    喪盡天良了,如果我是他的子女,等他像這位老母親這個年齡時,我會挖一個大坑,然後跟這個畜生說:“是你自己跳,還是我推你下去”?我想到了那時他才會體會到母親的心情。

    母親把自己拉扯大,且老人雖然癱瘓了,但並沒有特別影響自家的生活,這狠心兒子竟然活埋了老人,雖然三天後老人被民警救出,但這樣的兒子不管構不構成犯罪,都應該直接剝奪其生命。

    中國對於這種情況的判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該男子拋棄癱瘓母親、活埋母親涉嫌三種罪,分別是遺棄罪、虐待罪、故意殺人罪,三罪判罰,估計最少也是5年起,如果給老人造成了二次傷害,恐怕判10年也是有可能的。

    當我看到這個事情的時候特別震驚, 雖然母親癱瘓一直需要人照顧,這的確會給家庭增加一定的負擔,但實際上老人雖然癱瘓,但對於這個家庭來說,並不算特別大的負擔。而該男子選擇將母親活埋的原因到現在還不清楚。而發現這事的竟然是“被埋老母親”的兒媳婦。

    基於老母親癱瘓多年,兒媳婦也必然會給予相應的照顧,當時該男子把老母親拉出去後,還欺騙自己的家人說把老人送到親戚家去了,但兒媳婦卻不相信,三天後見不到老母親,於是選擇了報警。

    那麼也就是說,兒媳婦比親兒子還在乎老母親的命,與兒子喪盡天良的行為相比,兒媳婦的行為更加值得稱讚。有句關於反哺的話用在這裡特別合適:“你照顧我小,我養育你老”,老母親養了兒子成人,卻被親兒子親手活埋了。反觀兒媳婦的所做作為才是值得感動的。

    而我的觀點認為,不管該男子是否構成犯罪,哪怕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基於他做的禽獸事情,餘生也足夠他受得了。親戚、朋友、子女、媳婦、兒媳婦、女婿都能把他的脊樑骨都搓斷。

    而且等他到了他母親那個年齡,搞不好子女就會挖個坑指著他年邁的身軀說:“是你自己跳,還是我推你下去”?我想到了那時他才會體會到母親的心情。不過所幸的是老人沒什麼事,不然直接槍斃這個男子100回都不解恨。

  • 3 # 抖笑娛樂

    檢方提前介入。活埋母親,悖倫理,違法理,天理難容。該事件撲朔迷離,雖屬極端案例,仍須剖析。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如此待母,人性何在?要懲治孽子、救治受害者,更需關注老年人晚年生活。#男子活埋癱瘓母親被刑拘#

  • 4 # 裴利娜律師

    在這個案件中,現僅有男子活埋生母的行為,並沒有提到再活埋之前是否有虐待等行為。

    根據現有事實,本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也有人會提出,是否構成遺棄罪?

    我認為,從活埋行為可看出是要命的,也就是直接剝奪生命的行為,而不僅是拒絕贍養的行為。所以,根據現有事實僅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罪。

    再說犯罪形態問題,是故意殺人未遂?還是故意殺人中止呢?

    首先,肯定不是既遂。根據刑法第23條第一款,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馬某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活埋),且已經實行終了,若是因為報警後馬某被迫說出母親被活埋的地址,然後被救出的話,就是因為意志外原因導致沒有實現最終死亡結果,應當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本案中,活埋行為已經實行終了,行為人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可以構成犯罪中止。

    若,行為人馬某在其妻子報警後害怕了也後悔了,主動交代活埋母親的地點並想辦法及時救助的,也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止。因為本案的細節還不夠清楚,所以不能妄下結論。

    若本案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從輕處罰的話也會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內量刑,因為活埋母親性質特別惡劣,有違倫理道德,不會減輕處罰。

    若本案構成故意殺人中止,可減輕處罰,有可能判處低於十年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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